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
火力发电厂
燃料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的通知
(83)水电电生字第84号
自一九六五年颁发《火力发电厂煤质试验方法》以来,迄今已有十八年,随着电
力工业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原方法已不能适应生产和建设的要求。现将修订
后并定名为《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颁发执行,原方法同时作废。
燃料试验是火电厂化学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保证锅炉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
环节,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方法,并进一步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对本试验
方法的修改建议,请随时函告我部西安热工研究所。
1983年9月
火电厂燃料试验的一般规定
(一)本书中各燃煤试验方法,除另有说明外,均适用于无烟煤、烟煤、褐煤及油
页岩的测定;各燃料油试验方法均适用于蜡油、渣油、重油、重柴油及轻柴油的测
定。
(二)入厂煤、入炉煤、煤粉(或飞灰和炉渣)等,都应按规定要求采样和缩分。除
另有说明外,它们最后都应缩制成粒度为0.2 mm以下的分析试样。
入厂油、入炉油同样按规定要求采样和缩分,并最后缩制成分析油样。对水分含量较大的油样,要按规定进行脱水处理。
(三)煤或油的分析试样,应存放在符合防锈蚀、密封等要求的容器中。
(四)为以后核对需保留试样时,可在分析试样中分取一份保存起来。保存时间一
般不超过两个月。
(五)称取煤、油试样时,都应在充分搅匀后,从不同部位取样。除另有规定外,称取10~20 g试样时,一般准确到0.01 g;称取1~2 g试样时,一般准确到0.0002 g。
(六)干燥箱、高温炉、立式炉的常用温度区域,必须进行温度标定。更换电炉加
热和控温元件后,应重新标定。热电偶校验装置
(七)温度计、热电偶及高温计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八)凡受压容器及其附件,都应遵守压力容器使用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压力试验。
(九)使用分析天平应遵守有关规定。对分析天平应进行定期校验。
(十)初次使用的瓷坩埚或方皿,须予以编号并烧至恒重。
(十一)从热干燥箱中取出的称量瓶和坩埚等,一般在室温下冷却1~2 min后放入
干燥器中;从高温炉、立式炉等设备中取出的坩埚、方皿等,应在室温下冷却 3~
5 min后,放入干燥器中。
(十二)试验中所用的蒸馏水,一般电导率应不大于2 μS/cm。除另有说明外,本
书各试验方法中所用的水,均为蒸馏水。
(十三)试验方法中所用试剂的纯度,除另有说明外,均为分析纯或化学纯。
(十四)需用水分进行校正或换算的试验项目,最好和水分同时测定。若不能同时
进行,对烟煤、褐煤、油页岩来说,前后测定的时间差不应超过7 d(天),其余煤种
则不应超过10d。
(十五)快速试验方法,经与常规法比较,其结果均不超过允许误差时,方可用于
例行监督试验。
对例行的监督项目,若经多次检查性试验,其结果均不超过允许误差时,则可免去检查性试验。
(十六)溶液百分浓度用“%”符号表示。如试剂为固体,则表示100 mL溶液中所
含试剂的重量(g);如试剂为液体,则表示100 mL溶液中所含试剂的体积(mL)。
(十七)体积浓度,可用M∶N表示。M指液体溶质的份数,N指液体溶剂的份数。
(十八)凡以去离子水或蒸馏水为溶剂的溶液称为水溶液,一般简称溶液。以其他
液体为溶剂
时,则称为某某溶液,如乙醇溶液。
(十九)外在水分、全水分一般允许单次测定,但对校核试验必须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其余试验项目均须进行两次平行测定。
两次测定值如不超过同一实验室允许误差(T),则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要进行第三次测定;如三次测定结果的极差小于1.2 T,则取此三次测定值的
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四次测定;如四次测定值的极差小于
1.3 T,取此四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极差大于1.3 T,而其中三个测定值的极差在1.2 T内,则可取此三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另一
测定值弃去。如上述条件均未满足,则应舍弃全部测定结果,并检查仪器和操作,
然后重新测定。
(二十)测定值和报告值数值位数按表1规定确定。
表1 测定值和报告值的数值位数
* 1cal=4.1816 J
(二十一)测定项目应采用表2中统一的代表符号。
表2 测定项目的代表符号
续表2
RS-1-1—83 燃煤的采样
为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足够的代表性,采样时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样品应均匀采自全部待采的燃煤中;
采样工具和装置应满足本节中相应的要求;
采集的子样数和每个子样的重量,均应符合本节中的有关规定。
(一)入厂煤采样
1.总则:
(1)采样精确度。入厂煤的采样精确度按表3规定确定。
(2)采样工具。采样工具的宽度不应小于煤样中最大粒度的2.5~3倍并能兖分容
纳所采的煤样。
(3)分析测定单位。入厂煤按煤种以1000t( ± 100t,下同)为一批进行采样,作为一个分析测定单位。
(4)采集子样数的确定1000t入厂煤应采取的最小子样数目,根据煤的灰分含量按
表4规定,并应均匀分布于全部卸煤的时间内。
表3入厂煤采样精确度
表4 子样数目
如入厂煤量超过1000 t时,应采取子样数目按实际入厂煤量的多少,根据下列公
式计算确定:
M
m=n                        (1)
1000
式中m——实际应采取的子样数,个;
n——表4中规定的子样数,个;
M——实际入厂煤量,t。
煤量不足1000 t时,采集的子样数按实际入厂煤量的多少,根据表4规定的数目
按比例递减,但最少不得少于表4中所规定数目的1/3。
(5)子样重量的确定。每个子样的最小重量根据入厂煤的最大粒度,按表5规定确定。
表5 子样重量与燃煤粒度的关系
2.火车来煤采样:
图1 车皮上采样点的布置
(a)5点采样;(b)3点采样
(1)供制备分析试样的煤样:
1)按煤矿、煤种分别采样。
2)采样点的分配。对于粒度大于100 mm的洗中煤,不论车皮容量大小,均按图
1(a)所示,沿斜线方向在1、2、3、4、5位置上按5点循环采取一个子样;对于入厂原煤和筛选煤,不论车皮容量大小,均按图1(b)所示,沿斜线采取3个子样。斜线
的始末两点应位于距车角1 m处,其余各点应均匀地分布在剩余的斜线上。各车的
斜线方向应一致。
3)采样时,应在采样点挖坑0.4 m以下采集。采样工具可用宽度约250 mm、长度
约300 mm的尖铲。
4)对采用螺旋卸煤设备的火电厂,可在卸煤开始、中间、末尾阶段采集子样。对
用翻斗或其他卸煤方式的火电厂,可参照上述原则进行。
(2)供测定全水分(WQ)的煤样:
1)可以单独采集,也可在分析煤样制备过程中分取。
2)在火车上采样,应沿斜线按5点循环的顺序(见图1)挖坑0.4 m以下在每节车皮上采取1个子样,合并成应用基水分试样。子样总数不得少于10个。
子样重量按表5规定确定。
煤样采集后,应立即制样。
3.船舶来煤采样:
(1)供制备分析试样的煤样:
1)采样点的布置原则与火车来煤的基本相同,中、
按煤量均布在船舶的首、尾部。
2)子样数的确定方法见表4。如装煤量少于1000 t时,子样数则应按比例递减,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1/3;如装煤量超过1000 t时,则按公式(1)计算确定应采的子样数。
3)每个子样重量按表5的规定确定。
4)采样时,应参照火车来煤中的“供制备分析试样的煤样”的有关规定进行。
(2)供测定应用基水分的煤样:参照火车来煤中有关规定进行,采集的子样数不得少于10个。每个子样最小重量按表5的规定确定。
(二)入炉煤采样
1.机械采样鉴于目前入炉煤机械采样尚未普遍采用,原采煤粉样作为入炉
煤样的电厂暂可沿用,但应逐步实现机械化采样。:
(1)机械采样装置可采用刮板式,摇臂式或其他形式,但都包括采样器、碎煤机和缩分器三部分。
(2)采样装置应能保持良好的密封性,并
尽量减少样品的水分损失和煤粉飞扬,避
免堵塞。
(3)采用机械采样装置的采样器、碎煤机和缩分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采样器:
1)在输煤皮带的煤流中采样时,采样器应能采出煤流全断面的煤样,但又不损伤皮带。
2)采样器刮煤板的宽度应为入炉煤最大粒度的2.5~3倍,刮煤板的运行速度以不丢弃煤样为准,并能保证所采的煤样全部落入集煤槽内。
3)采样器的采样周期,可根据应采样的子样数进行调节,以适应火电厂煤种多变的特点。
乙.碎煤机:
1)破碎后粒度大于3mm的煤,不得超过5%。
2)碎煤机的研磨面不应发生“饼煤”粘附现象。
丙.缩分器:
1)缩分比应符合煤样缩制时其最小重量与粒度级的关系。
2)确定煤样与余煤的重量比时,至少要进行5次对比试验,并应符合原设计缩分
比的要求。两者的灰分(Ag)相差不应超过±1.0%。
2.人工采样:
1)对于煤粉炉,可在碎煤机后的皮带上或皮带落煤处采集子样;对链条炉或抛煤炉,可在炉前煤斗或下煤管中采取子样。
2)在皮带上采样时,可根据煤的流量,以一次或分两次到三次采样时,应按左、右
中、
或左、右的顺序进行。采样的部位均不得交错重复;在煤斗内可用点攫法采样。每个子样的最小重量应符合表5规定。
采样时,不应将该采的块煤、矸石和黄铁矿漏掉或舍弃。
3)确定每次采取的子样数可按皮带实际上煤量、并参照“入厂煤采样”中的有关
规定进行。考虑到火电厂的实际情况,入炉煤的采样量一般应为入炉煤量的 0.01%,
但至少不得少于入炉煤量的0.005%。
4)供测定应用基水分煤样的采取:可用规定的工具在皮带上采取,其子样数应不少于10个,每个子样的最小重量按表5规定确定。采集的煤样立即置于密封容器中。
(三)入炉煤粉的采样
1.对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煤粉炉,可在旋风分离器下粉管或给粉机落粉管中采样。
(1)在分离器下粉管中采样时,可采用煤粉活动采样管,其结构如图2。
图2 煤粉活动采样管
1—内管;2—外管;3—管座;4—堵头;5—下粉管
图3 活动等速采样系统
1—采样管;2—输粉管壁;3—管座;4—软橡胶管;
5,6—一、二级旋风子;7—过滤器;8—帆布胶
管;9—调节阀;10—微压计;11—静压传递管
图4 煤粉自由沉降采样器
1—斜管座;2—压板;3—橡皮垫;
4—端盖;5—采样管;6—样品罐;
7—下粉管;D—下粉管内径
1)应使内、外管槽形开口相互遮盖,并将内管的槽口处于垂直向上位置。
2)拧开锁气器堵头,迅速将采样管插入并保持密封。
3)转动外管槽口使之垂直向上,接受煤粉样。
4)采样管装满煤粉后,恢复内外管槽处于遮盖位置。
5)取出采样管,立刻拧上堵头,把煤粉倒入密封容器中。若采集的煤样量较多时,应按点攫法缩分煤样(参见 RS-3-1—83《燃煤、飞灰和炉渣试样的制备》中的有关
规定)。
(2)在落粉管中采样时,可采用煤粉自由沉降采样器,其结构如图3。
1)采样管应安装在给粉机出口的垂直下粉管上,所采粉样应能代表煤粉仓不同部位的煤粉。
2)露在下粉管外的采样管,应用石棉或其他绝热材料围缠保温。
3)采样管孔对准下粉管中心线,孔径一般为φ1.5~φ2.5。
4)每次装入采样容器后,要检查采样系统的密封性。
2.对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煤粉炉,可在排粉机或粗粉分离器出口的管道中采用活动
等速采样器,采样系统见图4。
(1)采样管要安装在气粉流向下的垂直管道中,采样管口应对准管道的中心。
(2)采样时,应用微压计控制管内外气流速度使之相等。
(3)采样系统要保持良好的密封性,并防止堵塞。
RS-2-1—83 飞灰和炉渣的采样
1.飞灰采样:飞灰可用抽气式或撞击式这种采样器所取的飞灰样品颗粒偏粗,实
测要加以修正,修正系数一般选用0.80~0.84。
飞灰采样器采样。
(1)抽气式飞灰采样系统(见图5),应满足下列要求:
图5 抽气式飞灰采样系统
1—采样管;2—烟道墙壁;3—U形差压计;4—旋风捕集
器;5—中间灰斗;6—取样瓶;7—吹扫孔;8—调节闸阀
图6 撞击式飞灰采样器
1—采样管;2—Dg50,球形旋塞;
3—集灰瓶;4—灰瓶固定架
1)采样管应安装在省煤器出口,管口要对准烟气流。
2)采样管口的烟速,应接近于烟道内的烟速。
3)露在烟道外的采样管部分,应予以保温。
4)采样系统要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2)撞击式飞灰采样器(见图6)。
1)采样器应安装在空气预热器出口的水平烟道上或省煤器后的垂直烟道上。
2)采样器要求密封,外露部分应予以保温。
2.炉渣采样:
(1)可在机械、水力除灰系统出灰口的适当位置定期采样;如用小车运灰,则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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