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精选】

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针织加工
(一)税号58.04的钩编花边;
(二)税号58.07的针织或钩编的标签、徽章及类似品;
(三)第五十九章的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针织物及钩编织物。但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起绒针织物及起绒钩编织物仍归入税号60.01。
二、本章还包括用金属线制的用于衣着、装饰或类似用途的织物。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针织物”,包括由纺织纱线用链式针法构成的缝编织物。
总注释
本章所包括的纺织物,其生产方式不同于以经纱和纬纱交织而成的机织物,而是通过一系列相互串联的线圈制成的。这些货品大体上包括:
一、针织物(纬编针织物及经编针织物)。
(一)纬编针织物是由一根连续卷绕的纱线构成,该纱线形成一行行的线圈,方向一致地横向布满整幅织物,各排相邻线圈相互串联而形成网眼组织。这些织物的组织结构较松,有一定的间隙,较易地朝各个方向拉伸;当一根纱线断后,往往产生“抽丝”现象。
(二)经编针织物是由几根沿纵向(即沿织物长度)走向的经纱构成,每根经纱组成的线圈都交替着和左右两排线圈相互串联。经编针织物的线圈通常看起来是横向布满织物的。某些经编针织物,其经纱分为两组,以相反的方向成对角线地来回穿梭于织物之间。这些织物就不会出现“抽丝”现象。如果在一幅经编针织物上裁下一小方块织物,其任何一边均不能轻易地扯出纱线;从该样品中要扯出纱线只能从经纱方向扯出(与线圈横列成直角的方向)。
经编针织物还包括:
1、缝编织物,但本品必须由纺织纱线构成链式线圈。
缝编工艺使用的机器与经编针织机相类似,通过尖头开口式导纱钩针(滑动式刺针)及综丝进行工作。这些导纱钩针能在纺织纤维网、纱线层(一层或多层)或底布(例如,一层机织物或塑料片)上利用织物的纱线形式线圈结构。在有些情况下,线圈结构可形成
或缝固绒头(不论是否割线)。但绗缝的被褥状产品除外(税号58.11)。
2、经编机织成的织物,其经纱由一连串钩编线圈组成,该线圈能把纬纱定位,有时还构成一种花纹。
所述以上第(一)及(二)款的织物组织可以是简单的或较为复杂的;在某些情况下,本品产生类似花边的透孔效果,但仍归入本税号。它一般可通过其特有的圈距(特别是在紧密部分)与花边区分开来。
二、钩编织物,由手工通过钩针把一根连续长线钩成一系列的线圈,线圈与线圈相穿,按照线圈的不同编组方式而形成的素织物或者具有紧密或透孔结构图案的装饰性织物。某些透孔织物是由一连串呈四方形、六角形或其他装饰性花纹形状的线圈所组成。
本章所列产品可以人工使用两支或多支织针或一根钩针织成,也可以用装有特殊形状小型钩针(钩针或弹簧针、织袜舌针及管针)的平型针织机或圆型针织机针织而成。
本章各税号包括针织物或钩编织物,不论其使用第十一类所列哪一种纺织材料制成,也不论是否加有弹性纱或橡胶线制成的。本税号还包括明显用作衣料、家具布或类似用途的细金属线针织物或钩编织物。
本章包括成匹(包括圆筒织物匹头)或简单裁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将成匹织
物裁剪成矩形(包括正方形)后经过进一步加工(例如,缝边)的制成品,现成的可即供使用的制成品(例如,围巾),以及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报验时是单件还是若干件相连成幅的物品均不归入本章。
本章不包括:
(一)从织物的纤维网上将纺织纤维拉起而制成的缝编织物(税与56.02)。
(二)税号56.08的网子及网料。
(三)针织地毯(税号57.05)。
(四)网眼织物及钩编花边(税号58.04)。
60.01 针织或钩编的起绒织物,包括“长毛绒”织物及毛圈织物:
10 —“长毛绒”织物
—毛圈绒头织物:
21 ——棉制
22 ——化学纤维制
29 ——其他纺织材料制
—其他:
91 ——棉制
92 ——化学纤维制
99 ——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的产品与税号58.01的机织物不同,是通过针织而成的,其生产方法主要有:
一、圆筒针织工艺生产的针织物,织物中通过一根外加的纱线形成突出的线圈,然后割开线圈形成绒毛,由此产生与丝绒相似的表面;
二、特殊经纱针织机以一根共用的绒头纱线针织成两幅面对面的织物;通过切割将两幅织物分开,形成两幅割绒针织物;
三、将粗梳条的纺织纤维插入针织底布的线圈里而形成的织物(“长毛绒”织物);
四、纺织纱线形成线圈的织物(“仿毛圈织物”)(参见总注释)。这些织物在其背面有一行行的链式针迹,不同于税号58.02的起绒织物。起绒织物是以背面看上去有一行行的纵向绗缝针迹为特征的。
经过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针织或钩编的起绒织物仍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43.04的人造毛皮。
(二)起绒机织物(税号58.01)。
(三)簇绒针织物或钩编织物(税号58.02)。
60.02 其他针织物或钩编织物:
10 —宽度不超过30厘米,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
20 —其他,宽度不超过30厘米
30 —宽度超过30厘米,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
—其他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
41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42 ——棉制
43 ——化学纤维制
49 ——其他
—其他:
91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92 ——棉制
93 ——化学纤维制
99 ——其他
本税号包括针织物或钩编织物,但税号60.01的货品除外。
这些针织或钩编织物包括平纹织物和棱纹织物、透孔织物及缝合或粘合的双层织物。
本税号的织物可以染、印花或织而成,包括用特殊工艺针织成两种颜,而一种颜仅在一面出现的织物。这些产品有时是起绒的,织物的织法因而被遮盖。
本税号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税号30.05)。
(二)纵行起圈纱线(税号56.06)。
(三)税号58.07的针织或钩编的商标、徽章及类似品。
(四)税号58.10的刺绣品。
(五)第五十九章的织物(例如,税号59.03或59.07的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织物,税号59.06的用橡胶处理的织物,以及税号59.08的芯子或煤气灯纱筒)。
(六)税号60.01的起绒织物。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30: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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