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16-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无线报警系统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集团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张颖琮 刘凯 沈纹 严洪 王金元 张文才 吕立 李宏文 孙成 丁杰 吴军 温伯银 李宁 罗崇嵩 王爱中 刘敏 胡少英 蔡钧 傅俊豪
    主要审查人:陈南 郭树林 李国华 杨瑞新 倪照鹏 王炯 蒋皓 李炳华 杨德才 陈汉民 王东林 陈建飙 李忠 张明 邵民杰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2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2.0.3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4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5 安装间距 installation spacing
    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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