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4. 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 〕247号);
5. 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
6. 《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第二章  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第五条 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
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
      站类或项目
障碍物分类
国家基准
气候站
国家基本
气象站
国家一般
气象站
太阳辐射和日照等
与障碍物距离
成排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
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孤立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18.44°
与铁路路基距离
>200米
>200米
>200米
与公路路基距离
>30米
>30米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100米
>50米
与作物、树木距离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2.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卫星地面接收站、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如下:
台站
类型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高空气象探测站
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得大于2°。
    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天气雷达站
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卫星地面接收站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闪电探测站
探空气球
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GPS气象探测站
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受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六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内容包括:
1.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①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要点见第二章)规定要求,根据气象台站类别和承担的各类气象探测任务,提出相应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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