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旅馆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13⽇,公安部官⽹公布《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3⽉15⽇。《条例》中明确提出,旅馆及其⼯作⼈员不得利⽤旅馆从事嫖娼、赌博、吸、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1987年11⽉10⽇,公安部发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此次《条例》
的“前⾝”。2011年1⽉8⽇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公布之⽇起施⾏。
设⽴旅馆应申领特种⾏业许可证
1987年起施⾏的《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在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准开业。新的《条例》明确了设⽴旅馆取得⼯商⾏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业许可证。
申请旅馆特种⾏业许可证应当具备⼀定治安安全条件,包括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有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员等。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审查,并现场核查旅馆的开办条件,于⼆⼗⽇内作出决定。对符合
条件的,应当作出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起⼗⽇内颁发特种⾏业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特种⾏业许可证,或者特种⾏业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擅⾃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追缴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撤销、吊销特种⾏业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受理原法定代表⼈、经营负责⼈申领特种⾏业许可证的申请。
不得利⽤旅馆从事嫖娼活动
相较之前,《条例》根据当前的新情况,扩⼤了“旅馆”的含义,“本条例所称的旅馆,是指按⽇或者⼩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品和设施,并有服务⼈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条例》中规定,旅馆及其⼯作⼈员不得利⽤旅馆从事嫖娼、赌博、吸、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明知违法犯罪⼈员在旅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其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住宿⼈员禁⽌从事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民宿管理系统如违反以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名登记信息实时报送公安机关
《条例》规定,旅馆接待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宿⼈员⾝份证件,逐⼈如实登记住宿⼈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退房房号及时间等信息,住宿⼈员为⼈员的,还应登记其国籍(地区)、出⽣⽇期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旅馆及其⼯作⼈员应当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正常运⾏。对因系统故障不能登记、上传住宿⼈员信息的,应当⽴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册,于⼋⼩时内报送公安机关。
此外,还规定,旅馆应当定期组织⼯作⼈员开展住宿登记管理以及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培训记录。⽽住宿⼈员应提供本⼈有效⾝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未携带有效⾝份证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实⾝份后,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30: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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