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馆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负责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计、旅游、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旅馆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四有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工作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外籍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治安保卫人员无涉黄、赌、毒、恐等被刑事处罚、强制隔离戒毒记录;
七除家庭式旅馆外,旅馆与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应有相对独立的楼层或者区域,共用公用通道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居民的同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治安保卫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外籍人员应当同时提供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标明房间号、服务台、视频监控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及旅馆方位图;
六防盗、视频监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报送、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治安防范设施安装配备的证明材料;
七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案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旅馆的开办条件,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以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旅馆变更经营地址,以及变更、改建、扩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完成后五日内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或者变更布局设施,应当于五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十日内审核作出决定,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五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备案;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旅馆停业、歇业后重新开业的,应当在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
第十条  禁止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治安责任人,负责本旅馆的治安安全防范;旅馆经营中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安全检查、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协查通报、法制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旅馆应当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  旅馆接待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逐人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房号及时间等信息,住宿人员为人员的,还应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正常运行;对因系统故障不能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册,于八小时内报送公安机关;
旅馆应当在显着位置对住宿人员的义务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  旅馆应当建立来访人员管理制度;
民宿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旅馆应当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制定专项保管制度;对住宿人员寄存的财物,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旅馆对住宿人员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除外;对在三个月内无法与失主取得联系的贵重物品,应当登记备案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第十七条  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旅馆不得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  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室、监控室和消防控制室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定时对旅馆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建立巡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18: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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