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

一、煤炭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
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85〕煤劳生字第109号
(1985年12月10日)
各煤管局、各直属煤炭工业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各省(区、市)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基建公司: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精神和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经反复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和劳动人事部对全国有关部门和地方,批准实行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各企业仍可继续执行。如其中有的工种劳动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应重新审定。
三、属于新增的提前退休工种有16个,即:(1)矸石山翻车工、扒矸工;(2)斜井井口摘挂钩运搬工;(3)人力装卸工;(4)矸石手选工;(5)人力破碎工;(6)
人力挖煤泥工;(7)矿灯充电工;(8)沥青工;(9)司炉工;(10)电焊工;(11)标准轨铁路调车、连接工;(12)露天矿大型电机车司机;(13)露天矿坑下站务工;(14)露天矿平路机司机;(15)水泥立窑煅烧工;(16)地勘野外测井工、测井仪修理工(见附表)。
四、凡尚未明确的工种,而专业设备、工艺和劳动条件又符合国家对从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劳人护〔1985〕6号文的要求,报煤炭部劳资司审定。
测井车附表:煤炭工业企业新增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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