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宗某某、邵某某、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梁宗某某、邵某某、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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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智能训练【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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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可根据行为人事发后积极开展施救工作、事故责任较为分散的、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等情节综合判定刑罚。
正文
 
梁宗某某、邵某某、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宗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四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内环项目部)常务副经理。
  被告人邵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内环项目部总工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南京诚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四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
  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被告人梁宗某某、邵某某等人为赶工期、施工方便,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左右,在对B17-B18跨钢箱梁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时,该钢箱梁发生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存安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先桥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
失700万元的严重后果。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B17-B18跨钢箱梁吊装完成后,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栓,梁体与桥墩间无有效连接;钢箱梁两端未进行浇筑压重混凝土,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此为一起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施工组织混乱,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职,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设计单位交底不细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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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防撞钢梁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梁宗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在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三被告人事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施救工作,积极配合调查;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事故系多因一果造成,各被告人责任较分散;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和做好安抚工作,部分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梁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15: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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