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需要哪些资质

供热企业需要哪些资质?桌上冲床
供热许可/备案/特许经营
(一)供热许可/备案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6年)第六条规定,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第八条规定,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正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根据上述规定,供热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但是,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供热企业资质审批被国务院取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7号)废止。至此,中央层级的法律法规已无供热许可相关的规定。
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对供热企业的资质准入存在许可制和备案制的区别。据不完全统计,东北三省和山东对供热企业的的资质管理仍然实行许可制,例如《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
第十七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第十八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8年)第十七条规定,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除此以外,部分地区对城市供热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例如,《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同时,根据北京市容委《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所以,《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是供热单位从事经营性采暖供热服务以及收取采暖费的凭证。
(二)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从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规定看,特许经营制度并非供热行业的强制性制度,各地区的供热行业是否实施特许经营,还需视该地区具体法规而定。例如,《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2010年)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在实践中,部分供热企业既取得了供热许可/完成供热备案,又与相关政府部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供热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锅炉和管道,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热力管道均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电动,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此外,对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规定,锅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综上,在尽调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相关操作人员的从业资格等内容。
2.3 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的规定,热力生产和供应属于管理
名录内企业,其排污许可的实施时限为2019年。可见,对于在2019年以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供热项目,企业应当在2019年以前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后建成供热项目的,应当在启动供热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2.4 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办公桌隔断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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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供热企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根据向相关审批机关申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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