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排放小于3kg/h(或2kg/h)豁免收集、处理设施和处理效率问题 作者:一气贯长空
前段时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刊登一则环保互动信息,主题为“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小于3kg/h(或2kg/h)豁免处理设施和处理效率的疑问”,详情如下: ca3660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小于3kg/h(或2kg/h)豁免处理设施和处理效率的疑问高频电子水处理器
问:1.根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可以豁免VOC处理设施的有两种情况:1.使用的原辅材料VOC含量低于10%;2.初始排放速率小于3kg/h(重点地区2kg/h)并达标排放。对吗?2.关于小于3kg/h(重点地区2kg/h),是指单个排放口还是全厂排放口总和?还是某个车间的排放口总和?还是某一类VOC废气排放总和? 指挥大厅控制台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制品水位水温传感器答复内容:
低voc您好!关于问题1的答复: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明确“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