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

央行正式颁布12号文件《预付卡管理办法》出台
功夫杯薄荷红茶组合9月28日消息,为规范支付机构从事预付卡业务行为,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昨日正式发布2012年12号文件,现予公布实施。
央行就《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答问
2012年9月27日,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制定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预付卡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支付、促进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预付卡业务规范与健康发展,2010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明确将非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纳入支付体系监管范畴。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就规范商
业预付卡作出了安排和部署,要求抓紧完善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便民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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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更好地发挥预付卡在便利公众小额非现金支付、扩大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防范预付卡被利用进行套现等违法违纪活动,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在2号令和25号文确立的总体政策框架下,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按照规范发展、从严管理的思路制定并发布《办法》,构建符合我国预付卡市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的制度体系。
二、问:人民银行关于预付卡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作为2号令的配套制度,遵循了2号令确立的“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的总体监管思路。考虑到现阶段我国预付卡市场发展存在的业务风险和相关社会问题,《办法》按照审慎监管原则,从严规范和管理预付卡业务。
一方面,满足预付卡持卡人的合法合理需求,适度把握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充分发挥预付卡在小额支付领域的积极作用。如《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对记名预付卡持卡人赋予其在挂失、赎回等方面的权利;对资金限额在200元以下的预付卡在销售、充值方面给予便利;在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的前提下,对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公交行业不记名预付卡,允许余额在100元以下时按约定赎回;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用事业费等,都突出了预付卡在便民支付方面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满足和支持了预付卡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的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风险监管机制,全面规范预付卡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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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使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办法》作为2号令的配套制度,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强调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在资金限额、有效期、挂失、充值、赎回等方面的权利差别,从而鼓励、引导持卡人在预付卡业务中留下身份信息记录,享有更多权利,以突出预付卡作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留痕”功能,为打击、套现等不法活动提供线索。在发行方面,《办法》强调购卡(充值)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等规定;在受理方面,明确发卡机构在商户拓展、签约、资金结算、商户风险管理等方面必须承担的责任,强调商户实名制要求,防范预付卡用于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商户;在使用、充值和赎回方面,科学、适当地限定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和值途径,明确了充值、挂失和赎回的实名要求,并明确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以防止预付卡被用于和套现等不当目的。
粉底原料三、问:请介绍一下《办法》中体现“从严监管”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细化了25号文关于建立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等要求。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办法》还从严制定了预付卡业务其他管理制度,以有效控制预
付卡业务盲目扩张。一是发卡机构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预付卡发行销售业务,并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对于单张资金限额200元以下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可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但其作为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所有责任不因代理销售而发生转移。二是发卡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少于其全部受理商户数的70%。三是坚持预付卡业务“闭环”运行,与银行卡业务互补发展,因此,《办法》禁止发卡机构发行或代理销售采用或变相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机构标识代码预付卡,禁止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发行预付卡,禁止不同的发卡机构采用统一识别性的品牌标识,卡面上不得使用发卡机构委托的受理机构的品牌标识。
四、问:《办法》如何体现实名制要求?
答:实行实名制是25号文的明确要求。《办法》从以下方面体现了实名制要求:
一是区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在预付卡资金限额、赎回、有效期等方面赋予了记名预付卡更多的权利,以鼓励记名发行预付卡。《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赎回,不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低于3年。
二是购卡实名制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要求购卡
人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
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三是充值实名制规定。发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参照购卡实名规定,落实实名制要求。
四是银行转账方式购卡和充值。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以增加购卡和充值透明度。
通过以上规定,在发行、购买、充值等环节落实实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预付卡被用于、套现等活动。
五、问:《办法》如何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答:《办法》从发卡机构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告知持卡消费便利或优惠,明示激活、挂失、换发、赎回等服务的收费事项,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以及发卡机构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充分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基本服务获取权和资金使用权。具体体现在:
一是保障知情权。《办法》要求发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与其签订协议;针对具有普遍性的维护持卡人权益案例,规定了发卡机构在章程变更时应提前30天的公告义务,以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时,应在新章程和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对原客户执行原章程或协议的要
求。
二是保障资金使用权。《办法》规定,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用卡的权益。考虑到在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不记名预付卡主要用于小额便民支付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不记名公共交通领域的预付卡单张卡片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按约定赎回;《办法》还要求发卡机构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180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即原客户对新章程、新协议有异议的,可在210日的保护期内,通过赎回记名预付卡内资金余额或将预付卡内余额消费完等方式,避免资金权益受损。
三是保障基本服务获取权。《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应按规定提供余额查询、挂失和赎回等基本服务,对于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200元以下的,可以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办理,确保持卡人享有安全便利的服务。
这些规定从满足持卡人合理的用卡需求出发,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维护
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其正常使用。
六、问:《办法》对预付卡客户预付资金的安全管理有哪些考虑? 答:近年来社会资金供应趋紧,发卡机构对预付资金具有很强烈的投资、挤占或挪用冲动。因此,加强发卡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是支付机构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持卡人利益,我行研究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作为与2号令配套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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