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暂行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严格规范废弃食用油脂在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行为,防止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非法食品生产和餐饮消费市场;保障食品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
后产生的油脂。主要包括:餐厨废弃物经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后产生的油脂(俗称潲水油、泔水油)或油水混合物;餐饮单位后厨或居民厨房排放到污水管道或市政管网并经过油水分离装置或人工清掏等产生的油脂(俗称地沟油)或油水混合物;食品加工单位煎炸食物废油或过期废弃油脂等(俗称老火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深圳市瑞赛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深圳市政府授权在盐田区范围内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以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唯一合法特许经营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盐田区范围内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食用油脂(含毛油或油水混合物,下同)及监督管理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司职责]
废弃食用油脂在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决不允许发生被私自或非法转移、转卖以及流失、被盗等现象,如有发生,将根据具体情节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当事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开除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公司法人代表或安全品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须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详细的管理流程,做到
严防严管,如发生上述行为,将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全面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和集团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予以积极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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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鼓励措施]
鼓励公司员工和市民对废弃食用油脂在收运处理过程中的不规范及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杜绝非法行为的产生。
对检举非法行为属实、或对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用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收运联单制度]
为保证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数量和流向得到有效监控,在其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的原始计量与交接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物联网监管系统完善后采用电子联单管理制度)。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联单分为五联两份:第一联由清运单位负责填写并留存第一联第一份;第二联由收运单位负责填写并留存第二联第一份;第三、四、五联由处理单位负责填写并留存第三联第一份;第四联、第五联第一份分别报送区、市主管部门备案;第一、二、三、四、五联第二份由公司存档。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五联单》(见附表一),是公司统计与结算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数量和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原始依据,必须完整准确、真实规范填报和存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清运记录单]
在进行废弃食用油脂源头收集和清运时,清运人员须将划定区域内各产生单位每日(或每次)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收集装桶(一般为50升标准桶)或称重(车载磅秤)计量,并将实际计量数据和相关内容如实填入《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五联单》中第一联的对应栏目中,签名后交付收运人员核实验收签字。联单第一联第一份由清运单位撕下留存,其余各联各份交收运人员随废弃食用油脂并行转移。
第八条[收运记录单]
在进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时,收运人员须将划定区域内各收集点每日(或每次)收集到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分类集中装运,就近运抵集中处理点(处理基地)后进行过磅称重,并将实际称重数据和相关内容如实填入《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五联单》中第二联的对应栏目中,签名后交付司称员核实验收签字。联单第二联第一份由收运单位撕下留存,其余各联各份交处理工作人员(收货人)随废弃食用油脂并行转移。
第九条[处理记录单]
在进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时,处理工作人员(收货人)须将每日(或每次)实际接收的废弃食用油脂的数量和品种与收运单位交付的第二联单相应内容进行核对验收,将相关数据和内容如实填入《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五联单》中第三联、第四联和第五联的对应栏目中,并由司称员和公司主管核实签字。联单第三联第一份由处理单位撕下留存,其余各联各份交公司有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收运处理记录单]
公司统计人员应根据联单第二份记载的全部原始数据和相关内容对每日、每月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理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和统计分析,提交《审查分析报告》,并填写《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日记录明细表》(见附件二)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月统计报表》(见附件三),经公司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存档。
盖章后的联单第四联第一份、第五联第一份随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日记录明细表》、《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月统计报表》每月分别报送所在区、市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收集要求]
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和清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垃圾分开单独收集。
(二)餐厨垃圾用120升、240升标准容器收集,废弃食用油脂用50升标准容器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并贴标签标记,分别注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字样。
(三)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当天得到清运。
第十二条[收集设备要求]
公司负责统一提供设置专门的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在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和环卫基础设施中安装包括符合国家《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2008)标准要求在内的固液分离及油水分离装置。
第十三条[产生单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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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与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收运合同应明确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时间、频次、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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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
(三)公司须保持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收运要求]
(一)废弃食用油脂清运人员从事收集作业时,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业要求,穿着统一的作业服装,并佩戴身份标识牌。
(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
(三)收运车辆进行收运作业时,须配置统一涂装,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的区域范围和运输线路行驶,并记录行驶状况。
第十五条[设备管理要求]
(一)清运人员须每日检查和记录各产生单位收集点收集容器、隔油池、油水分离机的运行情况,及时清理清洁设备和周边环境卫生,发现故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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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油水分离机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详细记录油水分离机出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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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油水分离机处理后的油脂及时加入适量的蓖麻油。
第十六条[处理要求]
(一)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车辆在进入集中贮存和处理场所时,相关工作人员须按照《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五联单》中记载的废弃食用油脂种类和数量与车辆所载的实际种类和数量进行认真核对,确认相符后方可接收卸货。
(二)经处理基地油水渣分离系统加工处理后的油脂及时加入适量的蓖麻油。
(三)废弃食用油脂集中贮存和处理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保持全天开启状态,并与政府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四)废弃食用油脂集中处理场所(基地)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转运要求]
再生油(一)将处理后废弃食用油脂(毛油)转运至后端生物柴油生产工厂时,应进行过磅登记,开好《毛油出库单》。
(二)转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送交至深圳市瑞赛尔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工单位”),若需改变行车路线,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加工要求]
(一)公司向加工单位送交废弃食用油脂时,需对送交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并与加工单位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接收联单对接和签字确认。
(二)加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的要求对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加工,经加工后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三)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保持全天开启状态,并与政府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四)加工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亦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随机抽检]
公司负责人应对《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五联单》、《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日、月报表》、《毛油入库单》等进行实时、随机抽检,若有出入或错误应及时上报并更正,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及处理。
第二十条[应急处置]
实时制订和启用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应急预案,做好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向我司投诉或者举报。
(二)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二条[禁止事项]
(一)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出售给餐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
(三)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第二十三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暂行实施,公司其他废弃食用油脂的相关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深圳市瑞赛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二Ο一四年十月一日
附件二:
盐田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日记录明细表记录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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