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沥青混合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刮刀研磨机【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13
水过滤板【字 号】京交路建发〔2012〕158号
破拱器
【施行日期】2012.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交路建发〔2012〕158号
市首发集团公司,各公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沥青混合料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城市道路养护中心、各公路分局:
  为加强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工程质量,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了《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热拌沥青混合料种类
  2.沥青检验项目及所需设备
  3.沥青材料进厂检验项目及频率
  4.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项目及频率
  5.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道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的需要,加强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施工和质量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本市沥青混合料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沥青混合料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沥青混合料应按固定级配、配合比、参数和稳定度、流值等指标的定型产品组织生产。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以下称沥青厂)应制定相应的产品企业标准,公布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质量监督机构将报备的沥青厂和标准名称向社会公布。
  沥青混凝土(AC)、沥青碎石(AM)、沥青稳定碎石(ATB)、沥青玛蹄脂碎石(SMA)等混合料(含改性沥青、温拌沥青等(见附表1)),对应每一种粒径按最佳指标采用一种配合比进行生产。
  第五条 沥青厂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沥青混合料生产、使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检验检查,保证沥青混合料质量。
  对沥青混合料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第六条 鼓励沥青厂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和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提高沥青混合料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沥青厂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 沥青厂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并制定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和事故报告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沥青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程序,并制定质量责任、质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和用户服务等制度。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沥青厂应有满足要求的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并满足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沥青厂应具备日产2000吨以上的拌和能力。
  第十三条 沥青混合料生产应采用间歇式拌和机,并保证上料计量准确、拌和均匀。
  供料系统骨料计量误差≤±0.5%,粉料计量误差≤±0.3%,沥青计量误差≤±0.2%,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检定周期不大于1年,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自校准。
  第十四条 拌和机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逐盘采集材料用量、拌和温度和拌和时间等各类控制参数,具有汇总、计算拌和偏差的功能,须以电子表格的形式输出,并实时上传数据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每个台班结束时打印出一个台班的统计量,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附录G的方法,进行沥青混合料生产质量及铺筑厚度的总量检验。总量检验的数据有异常波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 冷料仓的数量满足配合比需要,应不少于5-6个。
远程运维>盘鮈鱼  具有添加纤维、消石灰、水泥、抗车辙添加剂、温拌添加剂等外掺剂的设备。添加消石灰、水泥等外掺剂时,宜设置单独粉料仓或供料装置,拌和机的矿粉仓或外掺剂粉料仓应配备破拱器,防止材料起拱停止流动。
  冷料供料装置需经标定得出集料供应曲线。
  第十六条 拌和机必须有二级除尘装置,一级除尘部分可直接回收使用,二级除尘部分应废弃。除尘设备在生产中保持完好,达到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 沥青必须按产地、品种、标号分别存放,储存罐不少于4个,每罐储量不少于500吨,且须预留取样口。
  第十八条 沥青厂应配置集料水洗设施、设备,并保证持续供应能力。
  第十九条 沥青厂应具有与拌和能力相匹配的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
  第二十条 沥青厂应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
  集料存放不得混杂,粗、中粒径集料的存放场地及场内道路应硬化处理,严禁泥土等杂物污染集料。
  外掺剂和细集料的存放场地应硬化处理,并设有防雨棚。
第四章  试验室
  第二十一条 沥青厂应设立试验室,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和混合料分批次进行质量检验,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环境符合试验规程要求,温度控制准确,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第二十三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表2)。
  仪器设备应性能良好、示值准确,按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一般为1年)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持公路或材料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第二十五条 试验室应制定岗位职责、仪器设备、材料抽检、样品保存、试验记录报告和不合格台帐等管理制度。
  当原材料和混合料试验结果异常或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分析处理。
  柴油车尾气处理第二十六条 沥青厂需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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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质量   沥青   混合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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