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渎职罪)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渎职罪)模拟试卷1
(总分:4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 刑法学(总题数:26,分数:48.00)
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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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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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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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法院工作人员
 B.司法工作人员 
 C.国家工作人员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特殊的犯罪主体,限于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即司法工作人员。
4.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受贿的,对其行为应当( )。
 A.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B.以受贿罪论处
 C.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受贿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5.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的是( )。
汽车电动踏板 A.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B.徇私枉法罪
 C.玩忽职守罪 
 D.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而只有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6.徇私枉法罪发生的领域是( )。
 A.刑事诉讼 
 B.行政审判
 C.行政执法
 D.民事审判
徇私枉法罪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其不同于发生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注意两者发生领域的区别。
7.1999年4月4日,冯某因抢劫被公安局依法逮捕。冯某的父亲冯某某为使其儿子逃避法律制裁,到派出所的民警李某,请李某帮忙想办法如何处理。李某就在笔记本上写了“1985.5.12(公历)”的字样。冯某某将李某写的这张纸条交给了公安局户籍科的郭某。郭某按照纸条上写的时间,重新填写了冯某的户口底卡,把冯某的出生时间由1983年2月7日改为1985年5月12日。1999年4月15日,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到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冯某,把改小年龄之事告诉了冯某,以便统一口径。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构成包庇罪 
 B.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D.构成徇私枉法罪
B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李某并非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该罪。D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题中李某并非负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只是利用了公安干警的身份条件,向犯罪嫌疑人透露有关伪造证据的情况,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在修改身份证底卡的过程中,仅仅提供了修改建议,并未亲自实施修改行为,而且只是对冯某通风报信,故构成包庇罪。
8.关于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表述错误的是( )。
 A.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B.犯罪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诬告陷害罪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C.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行为一定与职
务活动有关;而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
wifi智能开关 D.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想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诬告陷害罪则不限于使他人受刑事追诉,受行政处罚也可以 
使无罪人受追诉的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主观上都是出于陷他人于罪的目的意图使他人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则不是其犯罪目的。
9.关于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B.前罪发生于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后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以及直接指挥、管理生产、作业的过程中
 C.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D.前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后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手机背光源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均为过失。
10.甲系某公安局刑事侦查科科员,在侦查过程中接受当事人乙家属的贿赂5 000元,利用职权将乙的年龄由19岁改为16岁,从而使乙被减轻处罚,则甲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帮助毁灭证据罪
永磁马达 C.伪证罪
 D.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要区别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徇私枉法罪必须利用司法职权;而后者无此限制。 (2)犯罪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无此限制。 徇私枉法罪与伪
证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限于利用司法职务之便;而后罪的实施者中的证人、翻译人并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的行为特征。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则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择一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甲的行为满足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又由于甲收受贿赂的数额较小,相比徇私枉法罪要轻,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11.下列情形中,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 )。
 A.某看守所警察甲利用值班之机,徇私情故意放跑因受贿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
 B.某法院法官乙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情节严重
 C.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查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证据 
 D.警察丁为使其仇人王某受刑事追究,捏造王某犯罪的事实,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王
某被无辜羁押100天
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上述行为,这是它与司法工作中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有关犯罪的主要区别。A选项甲的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B选项某法院法官乙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C选项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徇私枉法罪。D选项构成诬告陷害罪。本题所考几个罪名都与司法工作人员有关,要注意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进行区分。
12.2007年12月7日,甲身为某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发现乙非法携带“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仑特罗)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职责,既未将乙所携带的“瘦肉精"全部查扣,亦未将乙携带“瘦肉精”的情况移交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当场收取乙3 800元后(以检疫费名义入账),放任乙将一件“瘦肉精”带走。2008年6月至11月期间,乙将未被查扣的一件“瘦肉精”非法销售给饲料加工者丙,丙将已添加“瘦肉精”的饲料卖于生电子顺磁共振
猪饲养户丁,丁将使用该饲料喂养的生猪全部卖给屠宰加工个体户戊。2008年10月,丁喂养的生猪在戊处屠宰时,被国家农业部检测出猪体内“瘦肉精”成分严重超标,给国家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戊始知猪肉中含有所谓“瘦肉精”。则甲、乙、丙、丁、戊的行为分别构成( )。
 A.甲构成玩忽职守罪,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丙、丁、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乙、丙、丁、戊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乙、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乙、丙构成非法经营罪,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戊不构成犯罪 
甲作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国家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发现违禁药品“瘦肉精”后,既未予以全部查扣,亦未移送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没有
尽到法律规定的追究之责,导致未被查扣的“瘦肉精”流人社会,给国家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侵犯了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活动和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符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构成。由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属于特殊的玩忽职守行为,故构成此罪后不再构成玩忽职守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犯罪主体相同,即均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两者的犯罪领域不同,前者为食品安全领域,后者为所有商品领域。本题中“瘦肉精”并不属于食品,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乙、丙构成非法经营罪。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或者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
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添加“瘦肉精”,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加工服务者或销售者必须是明知食品中已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戊不构成犯罪。综上,D选项正确。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1:18: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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