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装置和设备应尽量采用金属等防静电材料、等电位连接和静电接地措施。移动设备应采用报警接地装置,在操作前接好,操作结束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能拆除。 2. 生产过程中若不能采用改善工艺条件等方法减少静电积聚时,应根据情况采取静电缓和、消除和监控等措施。 3.甲乙类可燃液体应通过管道或鹤管从底部进入槽车、罐车以及储罐等,并采取流速控制措施。
4. 加油站汽车罐车卸油、静置时间等应该执行操作规程,自助加油设施应采取消除人体静电措施。
5可燃液体检尺、测温、采样等应采用防静电器具,符合静置时间并按操作规程执行。
6化工粉体生产、风送、储存等过程中,应设置进风口在安全料位以下的反吹净化风系统,尽量避免形成75μm粒径或更小的细微粉尘,防止料仓积聚过多挥发气体。
图像识别系统
7新改扩建装置的料仓应根据工艺特点和粉料特性设计静电消除和监控设施,料仓进风管及其他金属支撑构件应尽量避免出现金属突出物,无法避免时应进行防静电处理静电消除装置。
8在化学纤维静电电位超过允许值的情况下,应采用酒瓶盖静电消除器或使带电体周围空气离子化无焰泄爆装置的措施,以消除所积聚的静电荷。
9应及时清理作业场所散落的可燃性粉尘,防止产生爆炸或燃烧。8导
1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进行打磨、喷砂、喷涂等易产生静电的施工作业时,应采取仙台病毒静电泄放措施,避免静电积聚。
11在泵房门外、上储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码头上下船出入口、加油站(点)卸油口处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场所,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12 人员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正确使用防静电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