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股权无偿划转是否缴纳印花税答疑

公司重组股权无偿划转是否缴纳印花税
 一、股权无偿划转是否交印花税
无偿转让股权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通常情况下,如果是有偿的转让股权,那么需要缴纳印花税。此时缴纳印花税是按照股权转让的价款为基数乘以万分之五。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款是0,那么自然印花税的金额也就是0,也就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纳税申报手续的时候,需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公司新的章程,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还有公司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及时办理税务的申报手续。提交相关的材料,进行纳税申报。
nnn16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车位管理系统 二、无偿划转不产生经济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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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转目的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一般由上一层级公司主导,将资产或股权由一个公司划转至另一个公司。股权无偿划转,从表面看,没有对价,单纯将被划转股权进行转移,因此也就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收入”或者“所得”,也就没有了征税的基础。
  但从实质上看,虽然表面没有对价,但不可否认,这种划转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做出的,因此,存在潜在的经济利益转移。从税收角度看,“穿透”无偿划转的表面,对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征税似乎也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在《征管法》中,赋予税务局核定权,防止出现由此产生的规避纳税行为,也就顺理成章了。对于无偿划转行为,税收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视同转让”的方式进行,即使没有对价,仍然要按照公允价值或者市场价值进行征税。
  三、无偿划转征税范围
宣传帽  印花税法规定,只要书立应税凭证,就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一个行为税。股权无偿划转必然涉及从一个公司变更过户到另一个公司,从应税凭证上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转移印花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关于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说明中,将转让界定为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予、互换、分割。可见,产权转移书据并没有明确股权无偿划转的适用问
题,如果严格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股权无偿划转并不包括在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内,但考虑到股权划转的实质,或许将其作为赠与,则仍属于转让的一种情形。从实践中看,各地税务局在问题答复中,也将无偿划转作为征税范围。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无偿转让股权交印花税吗,作为一种财产的转让,股权是有自己的价值的,这份价值是有市面价值的,不能因为无偿转让就不缴纳印花税,所以股权转让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产权转移之一,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按合同载明的股权转让金额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
四、印花税缴纳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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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资金帐簿的印花税公司制改造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合并或分立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2、关于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上述规定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五、重组交易能否能够适用改制相关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在重组交易中,通常会涉及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这将不可避免会触发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下均存在针对重组的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印花税却并无专门针对重组的优惠规定,但印花税却给予了改制相关优惠,因此实践中重组交易能否适用以“改制”为标题的相关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将会直接影响到交易税负。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3号,“183号文”)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但实践中,各地税务局对183号文的适用存在较大的分歧,部分地区的税务局认为其仅能适用于国有企业改制,且交易形式必须为183号文中列明的类型,而另一部分地区的税务局则从鼓励企业改制重组出发,即使是非国有企业进行的重组也允许享受183号文中的优惠。
上述税务实践存在差异的关键在于对改制适用对象和表现形式理解的差异。目前183号文开头即限制适用对象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且仅提及了四种改制的表现形式,分别为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和债转股。尽管如此,无论是从法规解读或是从税务实践的角度,我们认为重组交易仍有一定的空间去争取适用改制相关的优惠。
就适用对象而言,考虑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未明确具体指向的政府部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解释为经工商部门等主管部门批准,且183号文全文中除在公司制改造中提及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全文并未提及国有企业。从税法的角度,在现实的税法条件下,考虑到平等市场主体的税务处理平等要求,也不可能将一个税收优惠解读成仅有国有企业能够适用,就如划
转的规则一样,其他的税种在适用优惠时也是广泛适用的。因此,在税法规定未明确限制改制优惠的适用对象时,从鼓励改制重组出发,所有企业均应可以争取享受印花税的相关优惠。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40: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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