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腾达页岩机砖厂与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_百 ...

蓬溪县腾达页岩机砖厂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环境保护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川09行终8号 
高频电子水处理器【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生斌刘晓玲蒋熠炜 
【审理法官】谭生斌刘晓玲蒋熠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蓬溪县腾达页岩机砖厂;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人民政府  焙烧炉
【当事人】蓬溪县腾达页岩机砖厂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蓬溪县腾达页岩机砖厂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范兵远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范兵远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范兵远敬春 
【代理律所】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蓬溪县腾达页岩机砖厂 
【被告】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食品安全检测试纸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彭勇作为腾达机砖厂的投资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的“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栏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栏签名和捺印共计12处,即表明彭勇对该笔录记载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窑炉烟气除尘脱硫治理方案》系重庆四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实现腾达机砖厂的烟气除尘脱硫项目达到环保指标,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目标而制定的,蓬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腾达机砖厂脱硫塔碱液池的循环水的PH值未达到该方案要求的8-12数值后,仅将该事实作为后续检查(勘察)行为的考量因素,而未实际作为后续行政处罚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复议机关现场笔录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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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0 07:10:11 
蓬溪县腾达页岩机砖厂与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川09行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蓬溪县腾达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任隆镇赛子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52193801A。
     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单位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范兵远,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政通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MB18655598。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邓正权,该单位市长。生态砖
     委托代理人邓建华,遂宁市司法局复议科科长、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娟,遂宁市司法局复议科干部、公职律师。
     上诉人蓬溪县腾达页岩机砖厂(以下简称腾达机砖厂)因诉被上诉人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蓬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遂宁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19)川0922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腾达机砖厂法定代表人彭勇、委托代理人范兵远,被上诉人蓬溪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廖英、委托
代理人敬春,被上诉人遂宁市政府委托代理人邓建华、韩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强化督查组(以下简称省督查组)与蓬溪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腾达机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生产时所排放的废气异常,现场用试纸对脱硫塔碱液池的循环水进行测试,显示PH值为2,超过排放标准。重庆四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腾达机砖厂制定的脱硫塔碱液池循环水的操作规程,要求碱液池循环水的PH值必须保持在8-12之间。省督查组当即指令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市环境监测站)对废气进行监测。市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腾达机砖厂隧道窑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并对隧道窑烟尘中的颗粒物进行现场采样。同时蓬溪生态环境局(原蓬溪县环境保护局)对腾达机砖厂的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笔录中除文字描述外还采用拍照和绘图的方式记录了现场情况。同年12月25日,蓬溪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与彭勇分别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当日,蓬溪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再次询问了彭勇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9年1月2日,市环境监测站出具遂环监字(2018)第F127号《监测报告》。同年2月21日,市环境监测站向蓬溪生态环境局作出遂环监函〔2018〕9
号《关于收回遂环监字(2018)第F127号监测报告的函》,载明2019年1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中对腾达机砖厂大气排口进行监测的监测设备编号书写有误,需将监测报告收回,进行更正和整改。2019年2月25日,市环境监测站重新发放了《监测报告》,其中载明:腾达机砖厂的隧道窑烟囱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标准限值,其中二氧化硫超过排放标准35.7倍,颗粒物超过排放标准36.0倍,氮氧化物超过排放标准0.6倍。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30: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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