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反向工程侵权与保护

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之反向工程侵权与保护
摘要:反向工程在工程技术科研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理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在集成电路行业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无论国际、国内对反向工程均持积极态度,反向工程的积极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是肯定的,但是不能否认反向工程也有消极的一面,如对其不加法律限制,则会产生危害技术进步、发展的严重后果,会损害社会经济发展步伐、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必须防止反向工程的消极面,以“反向工程”加“法律”的形式,规范反向工程,规范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加强对集成电路反向工程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合理、合规、合法的前提下运用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禁止利用“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幌子招牌违法实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行为,并对其依法惩治;鼓励利用“集成电路反向工程”进行技术创新、技术升级、技术进步,获得技术发展,并对其依法进行必要的保护,以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
关键词:集成电路 知识产权 反向工程 侵权 保护无线麦克
一、关于“反向工程”及“集成电路反向工程”
1.反向工程:“一般指逆向工程(又称逆向技术),是一种产品设计技术再现过程,即对一项目标产品逆向分析及研究,从而演绎并得出该产品的处理流程、组织结构、功能特性及技术规格等设计要素,以制作出功能相近,但又不完全一样的产品。逆向工程源于商业及军事领域中的硬件分析。其主要目的是在不能轻易获得必要的生产信息的情况下,直接从成品分析,推导出产品的设计原理。
逆向工程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但是在实际应用上,反而可能会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例如:在集成电路领域,如果怀疑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可以用逆向工程技术来寻证据。”①
“在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反向工程行为普遍存在,该行为一方面有利于更快地设计出基本功能相同,但性能更好、尺寸更小、成本更低的集成电路产品,促进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进步,同时也并不过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②
1.
集成电路反向工程:是指对集成电路产(成)品进行解剖分析,从而弄清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产品的机理,掌握其设计诀窍的一种方法,对集成电
路芯片而言,通常是用化学方法使晶片溶解,然后把电路系统拍摄下来,在彻底解剖、了解该电路功能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出与原产品不同但功能相当的芯片。这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业内从业人员在集成电路的设计过程中普遍运用的方法。一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主要是“布图设计反向工程”与“复制侵权”的界定问题。事实上无论反向工程还是复制侵权,在两者的过程中都包含了“复制行为”,区别于两者的主要是目的不同,反向工程的目的是为了创作出受法律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复制侵权的目的在于剽窃其技术构思、诀窍等仿造复制品、实现侵权经济利益、损害他人合法知识产权及利益。
二、关于“集成电路反向工程”+“法律”:国内、国际的法律规定
1.
国内的相关规定(范围、限制、独创性要求)
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对反向工程作出了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人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1)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上述规定可见:我国对“集成电路反向工程”的肯定态度,但是也明确规定了限制和范围,以及“创作”、“独创性”要求,因此法律意义上的“集成电路反向工程”是具有法律条件(要件)的“反向工程”,不仅仅单纯指技术上的“反向工程”。
对“反向工程”给予必要的法律限制和设定条件,是“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合法化创新的基础和保证。
1.
国际上(如:美国)的相关规定(范围、独创性要求)节能转轮除湿机
美国“华盛顿条约”将反向工程规定为:第三人在评价、分析受保护的“第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第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该第三人可以在集成电路中采用第二布图设计(拓扑图)或者对其实施复制、进口、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发行的行为,不构成对第一布图设计(拓扑图)的权利持有人权利的侵犯,不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
上述可见、目前,无论国际、国内法律对集成电路反向工程的存在及合法性都予以承认。
1.
法律允许反向工程合法存在的主要因素:
(1)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进步:相关竞争者对集成电路产品及布图设计进行分析研究,在其原功能、结构、设计方法的基础上,设计研发出技术更先进、更进步的更新更好的产品,促进推动产品技术的升级、升华、换代;
(2)反向工程更易研发新产品:可以节约研发时间和成本,加快产品升级,减
少浪费和重复劳动,加快和缩短新产品的成功周期;
(3)反向工程已成为行业习惯或惯例:其存在的普遍性和实践,已发展为业内
认可的“合法性”。
从上述国内、国际及集成电路产品行业等现实情况看,无论法律法规,还是行业长期以来的实践都已普遍确认了“集成电路反向工程”的合法性状态(况),这不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实践性的普遍认同,也符合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更符合“集成电路产品”快
速更新换代的行业技术发展规律,因此,“集成电路反向工程”+“法律”=合法性确认。
“我国应当以怎样的标准来界定反向工程的合法与否?关键在于判断后一布图设计的原创性,即著作权法中所强调的独创性。通过反向工程创作的集成电路必须具备独创性,才能受法律的保护。”③
三、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吸收”+“创新”=“合法”
从前文“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合法性分析及其实践普遍性的认可的情况,从前文所述国内、国外法律对“集成电路反向工程”的合法性认可分析,可以得出“合法”的两个要件:其一是:对原集成电路产品及其布图设计的“吸收”;其二是:在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如果仅有“吸收”而没有“创新”则不“合法”;“吸收”加“创新”才是集成电路反向工程“合法”的共同构成条件(基础)。
1.
关于“吸收”
(1)分解(破解、拆解)
对集成电路产品(布图设计)拆解(分解)(如:芯片):晶片溶解、电路系统拍摄、解剖电路功能、构造、……等,弄清其中的“原件电路、逻辑流程图、组织结构等”。这一过程就是“反向工程”中的“反向分解(破解、了解)”过程。
(2)分析、研究、评价
电水壶温控器在对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布图设计进行前述“分解、破解、拆解”后进行进一步深入分析、研究、评价,对相关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布图设计进行进一步的深入体验、领会、领悟的过程。
也即:美国规定的“反向工程行为”中的:“纯粹地出于教学的分析或评价体现于其中的概念或技术,或用于掩膜作品中元件的电路、逻辑流程图或组织结构等目的而复制掩膜作品的行为;”这是规定的前半部分内容,也即“吸收”的过程。以彻底掌握集成电路产品及其布图设计(第一布图设计),其中包括:“复制、分析、评价等过程。”
2.关于“创新”
美国规定的反向工程行为:(接前文前半部分内容)“从事前项所述分析或评价活动的人将
此类活动的结果纳入某一为销售而制作的有独创性的掩膜作品之中。”这一规定也为“华盛顿条约”和其他国家所受用。
(1)上文“美国规定的反向工程行为”中“独创性”,即创造性、创新性,“创新”即:创造、进步,技术上的进步、功能上的创新、功(效)率上的提高等。
(2)在“创新”阶段,即在“第一布图设计”的基础上,研(开)发创造出与之不同的、新的更具独创性(创新、创造)的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即自己创作;(2)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即非常规设计。对于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如果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也应认为具备‘独创性’。”④
3.关于“合法”
对前述“吸收”、“创新”的理解,既是对“集成电路反向工程”的理解,也是
对该技术术语(法律术语)的理解,以“技术”实现“反向工程”的过程、也是“法律”规定“反向工程”符合“法律规范”的过程,也即“合法”的过程。巡线机器人
水田打浆机“合法”是对“集成电路反向工程”的“吸收”加“创新”的肯定。
四、“集成电路反向工程”侵权及判断
芯片破解1、前文所见:反向工程实际上包含了复制行为,如果侵权人的行为仅仅是借名“集成电路反向工程”而行“复制产品”(仅吸收)之实的,则毫无疑问: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39: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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