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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 号】津卫规后〔2021〕125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变速箱取力器
软化器【主题分类】
正文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输液瓶(袋)回收工作,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规后〔2020〕451号)和《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0〕20号)的要求,依据《市商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参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征集结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1〕1号,见附件1)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利用企业名单的通知》(见附件2)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输液瓶
  一、加强业务指导,压实各环节责任智能定位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可回收输液瓶(袋)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可回收输液瓶(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各岗位职责,确保可回收输液瓶(袋)分类收集、交接运送、暂存以及与
回收企业交接转运到位。医疗卫生机构的可回收输液瓶(袋)主管部门要在感染防控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各环节的操作规程,不得混入医疗废物以及其他垃圾,坚决杜绝因可回收输液瓶(袋)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疾病传播风险。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具备资质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合同,留存回收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实现可回收输液瓶(袋)从产生到回收的无缝交接及可追溯。
  禁止个人转让、买卖可回收输液瓶(袋)。
  二、规范各环节管理要求,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参照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要求,严格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内可回收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交接运送、暂存以及与回收企业交接转运各环节工作,并做好交接登记和工作量统计等工作,保证可追溯性。
  分类收集环节,医疗卫生机构内的临床科室要将使用后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去除输液管,再单独集中分类投放,若瓶(袋)内残存液体较多,应设法先排空液体。收集时一律
采用具有可回收物规范标识的蓝垃圾袋(标识标准详见附件3),不得使用其他颜和类型的垃圾袋进行收集,严禁使用医疗废物收集袋。收集袋外使用具有可回收物规范标识的蓝垃圾桶盛装。输液瓶(袋)按照玻璃和塑料材质分别收集。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对于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对于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以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药品和放射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交接运送环节,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收集运送人员需与临床科室做好交接记录,认真填写《临床科室可回收输液瓶(袋)交接运送记录单》(附件4),分别登记产生科室、运送种类(玻璃或塑料材质)、运送量(数量和重量)、交接时间、交接人员;交接记录一式两份,日常分别保存在产生科室和转运人员处,定期由主管部门集中保存,交接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可回收输液瓶(袋)不得使用医疗废物转运车运输;转运过程中应保证收集容器包装的完好和密封性,防止洒落。
  暂存环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专门的独立场所用于存放可回收输液瓶(袋)并设置“可回收输液瓶(袋)暂存”标识(蓝底白字),保持环境清洁,不得露天存放。对于确不具备条件的,可在生活垃圾暂存处划定单独区域专门存放可回收输液瓶(袋)。可回收输液瓶(袋)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存放至医疗废物暂存处,严禁在暂存场所以外堆放、丢弃可回收输液瓶(袋)。
  交接转运环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与回收企业的交接登记工作,认真填写《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输液瓶(袋)交接转运转移联单》(附件5),实行双签字,登记内容应包括日期、交接时间、重量和数量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三、加强宣传引导,践行绿发展理念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产生的输液瓶(袋)回收工作的宣传,通过宣传栏、海报、LED显示屏及网站、等宣传手段,营造良好的再生资源回收环境,积极引导干部职工,落实相关规定要求,有序推进输液瓶(袋)回收工作。
  四、健全对接协调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蓝组合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输液瓶(袋)的流向管理,做好与属地商务部门、工信部门的对接协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日常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可回收输液瓶(袋)的源头管控,做好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以及与回收企业交接转等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责令涉事单位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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