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研究生公寓管理条例

江苏大学研究生公寓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公寓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的学生宿舍资源,维护学校和研究生个人的利益,保证在校研究生学习生活正常有序及公寓内人身和财物的安全创造文明、和谐、整洁、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住宿安排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前已向江苏大学研招办提交住宿意向的,在入学报到时交纳第一学年的足额住宿费,由校方统一安排住宿;入学前未提交住宿意向但报到时要求住宿的,需由本人提交住宿申请,校方视房源情况进行批准,在现场交纳第一学年的足额住宿费后安排住宿。研究生不得指定房间或人员组合,否则不予安排住宿。
第三条  在学期间原未住宿或已退出研究生公寓者,一般不再安排宿舍,如确属情况特殊需要安排的,由本人递交住宿申请,导师和学院提出证明意见,研工部根据学校当年整体住宿安排及房源情况酌情处理。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二两周,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住宿费按年收取,凭财务收据开具住宿通知单,到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条  不能按期毕业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的,按本章第三条  办理。申请时间为6月1到6月20日,过期未办理申请手续的,毕业生规定离校期间一律搬出宿舍,遗留物品按无主处理。
第三章  宿舍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所分配的宿舍和床位住宿未经学院(或研究院、中心,下同)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强占宿舍、床位。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批准,在本学院房源范围内予以调整,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到后勤集团宿管中心登记变更,调换钥匙。办理时间为每年61用户信息泄露6月20日,其他时间不办理。若调整申请获批,原住宿费差价不退。
第六条  如遇学校学生宿舍资源统一调配需要研究生宿舍整体搬迁,研究生必须服从,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不得强词夺理,故意拖延。
第四章  宿舍退出
第七条 研究生按期毕业或经研究生处审核确定结束学业后,在交清全部费用后凭江苏大学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到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退宿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已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宿研究生,可以申请退宿:
导电泡棉成型机1、外单位委培的在职研究生,在导师同意的前提下回原单位做论文的;
2、导师是外聘的且导师安排长期在对方单位做论文的;
3、家住本校或附近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4、其他有特殊原因需要退宿舍的。
第九条  需要退宿的研究生可从研究生处网页上下载《江苏大学研究生退宿舍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人员和部门审核批准签字盖章后到研工部领取“退宿通知单”,凭单到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递交申请时间为每年616月20日,领取“退宿通知单”时间为暑假前最后一周氟橡胶成分分析,学期结束前必须搬出宿舍,将公寓物业管理
部门签字盖章的“退宿回执”送交研工部,凭“退宿回执”停收下学年的住宿费。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五章  住宿费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住宿费一般按学年度交纳,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批文,每人每学年1200元。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前已向江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住宿意向的,在入学报到现场交纳第一学年度的足额住宿费;以后各学年度住宿费于开学报到注册前存入学校发放的银行卡帐户或到校财务指定的地点交纳。
第十一条  住宿研究生按第五章第八条已提交退宿申请但并未按期向研工部返回《退宿回执》的,下学年的住宿费照常收取。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最后一学年的住宿费按年收取,如能赶在寒假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于学期结束前凭《离校通知单》到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凭《退宿舍回执》和退款申请以及住宿费交费票据到研工部办理退款登记审批手续,由研工部统一将毕业生退宿名单及应退第二学期住宿费金额造册送交到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费用统一退回到每位毕
业研究生的银行卡上。未按时办理上述手续的毕业生以及不能在寒假前答辩的研究生不能办理上述退款。
第六章  公寓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要搞好宿舍卫生,做到地面整洁、窗户洁净,被子折叠整齐,日常用品摆放有序,室内卫生间清洁无异味,不在墙壁上打钉和张贴。
第十四条  室内垃圾要袋装化,自行投入垃圾箱内,不在门前堆放垃圾,垃圾袋由公寓物管部门定期发放。
第十五条  自行车要按规定地点停放整齐,自行车不得进入公寓内。
第十六条  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寓区经商,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海报、横幅,不得乱涂乱画。
第十七条  不要随地吐痰,乱仍废弃物,不要将剩余食品、瓜皮果壳扔到公共卫生纸篓、水池、卫生洁具中。
第十八条  保持公寓安静,不要在学习及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和活动,如
放音响、高声谈笑、打扑克等。
第十九条  公寓内不得进行各种球类活动,严禁跳舞、酗酒、打麻将、赌博、聚众闹事。钢球级配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保管各种电热器具,如:电吹风、电热毯、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锅、电炒锅、取暖器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点蜡烛、点蚊香、使用炉灶、焚烧废纸等使用明火,不得在床上吸烟。
银行复点机第二十二条  严禁带酒瓶进入公寓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晚归学生必须凭证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大件物品如电脑等进出公寓须在值班室出示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
uv转印胶第二十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公寓。同性来客须凭本人证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入内,宿舍内严禁留宿非本舍人员。
第二十六条  自觉做好防盗工作,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及现金,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和关闭电源。发生失窃要请及时通知值班员并报校保卫处或派出所,物管部门有责任帮助查,但无义务对失窃财物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  自觉应做好防火工作,爱护楼内消防设施及器材,发现火警和安全隐患及时报值班员和保卫处。
第二十八条  公寓假期原则上开放,留住校生必须在放假前根据物管部门的通知到各值班点进行登记,假期间进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学生放假离校,各宿舍最后一名舍员离舍时,必须带走贵重物品,关好水、电、门、窗,并由物管部门人员检查后,共同锁门,贴上封条。宿舍封闭后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启舍门,必须凭学生证在值班室登记,由管理员与学生共同查验封条后方能开启舍门,事后再共同封门。
第三十条  公寓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部位的卫生、安全,定期检查宿舍内违章用电,对违章电器和使用明火一经发现,予以没收。物业管理部门有义务配合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检查、公布室内卫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尊重公寓物业管理人员,服从管理,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验学生证件,学生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执行公务。对违反《江苏大学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说、教育和制止。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由管理人员及时通报研究生工作部和相关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水电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公寓坚持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的原则,严格执行《江苏大学公寓超计划用水、用电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每月抄表结算一次,免费定额为博士生10度电/月/人,硕士生8度电/月/人,超出部分电费,由本宿舍研究生承担,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交纳电费。对逾期不交的宿舍,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将进行断电处理。断电后续费的,可凭续费发票恢复供电。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妥善使用、保管家具和其他公共设施,如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责任明确的,由当事人赔偿,责任不明确的由宿舍全体成员集体分摊赔偿。自然损耗的到各楼值班点办理报修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私自换锁、私配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不准随意搬迁、多占公共设施,不得私带家具进入公寓,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私自出借、出租、强占床位。
第八章  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由后勤集团、各学院、研究生会以及研究生工作部有关人员组成江苏大学研究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每学期对研究生宿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及评比,评选出文明寝室及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违反本条例,在公寓内使用违章电器或卫生检查两次不合格以及在公寓内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除没收违章电器外将给予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据《江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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