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烟台市建设局文件
反光雨衣烟建质安[2007]2
印发《烟台市建筑边坡深基坑工程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科。
联系人:姜志军
  话:6905939
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深基坑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办公室、省建管局办公室                 
  烟台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6日印发   
 打字:李梅          校对:姜志军          共印自动供水控制器80 
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
测绘工具管理实施细则
插销螺母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边坡是指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其主要内容包括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环境
所称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在施工中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报告场地复杂等级二级及以上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基坑。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导电铝箔泡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分以下三类:
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物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与深基坑的支护、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已有工程:在建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莱山、芝罘两区范围内(两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及配套项目除外)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使用、维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  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边坡与深基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但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的技术与工艺,应当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烟台市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投保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八条  新建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法定程序,实行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等法定制度。
第二章  建设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分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工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对相邻的建(构)筑物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新型网络广告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勘察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设计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并按规定报送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测费、检测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三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满足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及施工需要,并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勘察范围应为边坡及深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勘察的平面范围和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倍,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搜资为主。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边坡工程与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高度超过10米的工程和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必须由具有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主要设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和一级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十六条  建筑边坡工程与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精心设计,确保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依据周边环境、工程及水文地质、施工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第十七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察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有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设计方案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并按规定等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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