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

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txt我这人从不记仇,一般有仇当场我就报了。没什么事不要我,有事更不用我!就算是believe中间也藏了一个lie!我那么喜欢你,你喜欢我一下会死啊?我又不是人民币,怎么能让人人都喜欢我?论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
周旺生
北京大学
一次性台布【摘要】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包含大量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的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也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力量。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注重建立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层次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在中国与法治国家之建设有着无可阻碍
的关联。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制所实行的治理。
【关键词】正义  法律正义  法律正义的形成  法律正义的实现
On the Formation and Realization of Legal Justice
在法和正义之间,有一种人们似乎耳熟能详却又未必真知其究的法律正义。这种法律正义,既同法和正义有很大程度的重合和会通性,也同法和正义保持一定的界限。为诠释和阐明这种同法和正义既融合会通又各守其界的法律正义,我将其称之为法和正义之外的第三种规范。[1]
为什么在法和正义之间会形成法律正义这种第三种规范?主要原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要有正义对法体现其价值。
同法律秩序相比,法律正义的价值显示出自己的特点。法律秩序所关注的是为国家和社会生活提供系统可靠的行为标准,从而使国家和社会生活处于有序状态,以避免失控。没有法律秩序,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就难免受到专断的、不能预见的和其他方式的侵害。“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采纳那些为人们的预期
国徽制作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的颇有条理且界定精准的规则,并不足以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生活样式”。因为“消除人际关系中的随机性并不能够为人们在预防某个政权运用不合理的、不可行的或压制性的规则方面提供任何保障性措施”。[2]同时,仅有法律秩序也并不能保证这种秩序是公正、合理和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健康运行的。要使国家和社会生活不仅有系统、精准的规则可以遵循,还要使法律秩序成为公正、合理和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健康运行的秩序,就需要注重正义问题,在法之中注入正义或是使正义入法,成为法律秩序的精神品格。
首先,法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为其所追求所体现,从而使法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正义是一种美好的东西,这是一般人都无以否定的。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拉叙马霍斯把正义说成是强者的利益,并不是要否定正义本身,而是要说明强者因为其是强者而要把正义变成自己的独占品。[3]如果正义不是仅仅作为强者的独占品而存在,而是以它本来的面貌存在,它便是人类各种社会规范中品格最好最高的规范。这种规范要求个人做公平、公正、公道、正直、向善的好人和好事,要求国家和社会确认和保障个人和组织拥有必要的自由、公平、安全的环境,因而可以作为法的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为法所追求所体现。以正义作为法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法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会因之获得走向光明的引导,绝大多数社会主体亦会因之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的以至高尚的利益。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理论和理想法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就是主张以正义作为法的指导或价值目标。而法一经以正义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其本身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为法律
正义,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获得升华。当然,不是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能做到或都有必要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4]否则法、正义、法律正义三者就没有界限了。
其次,同上一点相联的是,正义可以作为检验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良法和恶法、优法和劣法的分别,是法学理论的重要范畴,也是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主题。判断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客观上是多元的,不同的时代、国家和不同的法律创制者,差不多都有自己的标准体系。但无论如何,正义总是这种标准体系中一个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的确包含大量的无以否定的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比如,欠债要还,无辜杀人要偿命或承担责任,判决案件应当公正,没有违法犯罪不受法的追究,自己不能作自己的法官,人
的基本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和人身安全应当受到保障或不应当受到侵害,国家应当为大多数人民众谋求福利,如此等等,就是难以推翻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的正义性规范。以正义为标准,在法中引入正义,便能促成良法优法的产生;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文明时代、法治国家、进步的立法者,一般不会拒绝以正义作为检验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自不待言,其他情形之下,一般也不会简单地拒绝正义标准。历史上和现实中,直接说自己的法就是以泯灭正义、反对正义为己任的愚蠢的统治者和立法者,是难以寻的。专制时代和专制国家的统治者,一般也会说自己的法就是正义的化身,只不过在这种时候,他们赋予正义以自己确定的含义,或是抵销正义作为评判法的良恶优劣标准的作用。恰如博登海默所言:“正是正义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了作为规范
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5]将正义引入法和法律制度之中,可以从内容上并进而从精神品格上保障法和法律制度成为良法美制。
纯露怎么提取再次,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与法的融合,可以使法获得与时俱进的新的活力,使法律正义进一步得以张扬。一方面,某种正义观念的普遍兴起,是促进法的进步性改革的重要力量。新的先进的正义观念总是经常出现的,为回应这种正义观念的要求,法需要作相应的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正义本身也进入了法之中,形成了新的法律正义。一方面,一定时代具有潮流意味的正义观,可以成为驱动该时代法的总体精神品格和基本倾向朝先进方向转变的重大力量。比如,在罗马时代,“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东西”这种观念,已不像希腊时代那样主要是圣人贤哲所倡导的观念,而是君王、国家和社会生活所肯定的一种主流正义观念,因而被载入罗马法。私法不是在希腊而是在罗马获得那样大的发展,实同这一主流正义观念成为推动法的进步的重要力量息息相关。在17、18世纪,自由、平等、安全这些正义观念不仅躁动于启蒙思想家的大脑和论著之中,同时也成为整个时代的精神,这就不能不从正面对法产生巨大影响,推动自那时开始的宪政立法和其他法制,把确认和保障自由、平等、安全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其取代特权、专制和国家本位。
5460a另一方面,具
体的正义观念的兴起,也可积少成多地促进法和法律制度的进步。这一点,人们可从博登海默所举的两个例证获得了解。例证一:18世纪的欧洲,普遍兴起一种正义观念:使用酷刑迫使人们供认其被指控的罪行是非正义的。由于这种正义观念的普遍兴起,人们发动了一场运动,要求通过一项法律,赋予人们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这场运动最终成功了。例证二:19世纪的美国,逐渐盛行这样一种正义观念:工人由于其同事的过失而遭受损失时,如拒绝给予工人起诉其雇主的权利,便是非正义的。随着这种正义观念的盛行,有关制定工人补偿法的要求也应运而生。[6]此外,法治发展过程中,诸如对政府权力的监控或制约,对正当程序的日渐强化,对女权的认可和保护,对种族歧视的废除,这类法的现象的出现,也总是与一定正义观念的影响直接相关。
最后,正义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者。在法不健全或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正义原则经常是法官据以办案的一个重要根据,即便是法治国家或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环境,法也不可能完美无缺地应对社会生活的所有需求。生活中每每发生需要法或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然而这种需要却不能获得满足的情形。在此类情况下,只能根据或运用包括正义在内的有关社会规范解决问题,以弥补法之不敷所需。还有,过去制定或沿用下来的法,在新的情况下加以适用,往往需要法的解释,而法的解释的一个重要依据或标准便是一定的正义规范。正义在弥补法之阙失的过程中,也融入了法本身,形成为法律正义。
正义作为高层次伦理规范,它的实现自然有其特有的途径。然而由于纯粹的正义规范在表现形式上不明确、不肯定,只有行为模式而很少有后果模式,特别是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其实现的程度往往取决于主体的觉悟或主体的认可程度,因而其价值在生活中往往难以普遍而有效地兑现。正因如此,历来有“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才能实现”的说法。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不可能使所有的正义都转化为法,而只能使部分需要并有可能转化为法的正义进入法之中,与法融为一体,形成法律正义。
法律正义虽然还是正义,但它已是一种法或法律规范。法律正义价值的实现,首先也如其他法律规范一样,是基于主体的守法和国家强制力保障这双重因素的作用。然而法律正义作为法或法律规范中的高层次伦理规范,它的实现还具有自己的特,这就是注重以合理的、富有理性的方式,来调整、规制或维护各有关社会关系。
实现法律正义价值,首先意味着以一定方式将有关正义规范
在法中确定下来,形成体现正义的、合理的、富有理性的方式,来调整、规制或维护各有关社会关系。
实现法律正义价值,首先意味着以一定的方式将有关正义规范在法中确定下来,形成体现正义的、合理的、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使正义得以彰显。也就是以正义为依据,确立同各个历史阶段和空间范围相适宜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确立社会主体在占
有社会资源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何种地位,相互之间在社会资源配置的关系中的界限何在,在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如何分割,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也就是通过法的途径,实现诸如亚里士多德的所谓分配正义、罗尔斯的所谓社会正义和实质正义,至少是与实现亚氏和罗氏的正义理念颇有相通的意味。
需要以法的形式实现配置的社会资源是非常多的,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人在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地位,及与其相联的人所具备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主题说:许多不同事物被说成是正义或不正义的,然而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制度,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划分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贯彻始终。这种基本结构意味着出身于或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它不仅涉及面广,且影响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7]消除或限制这种不平等,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以法体现和实现正义,首要问题便是以法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就是要致力于消除社会基本结构上的不平等。“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8]现代法治的特别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以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在社会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及在处理这些方面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也是实现法律正义价值的主题。
对社会资源实行配置的方式也是多样化的。有学者归纳说,人类社会迄今实行过五种分配原则。它们分别是无差别分配原则,即对每个人同样对待的原则;按照优点分配原则,即对每个人按照其天资或德行进行分配;按照劳动分配原则,即根据每个人的劳动时间
建筑证书管理>熏蒸床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1:14: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32833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正义   法律   社会   基本   规范   国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