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工厂安全生产要点

焦化工厂安全生产要点
(一)厂区布置
1.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00m。
2.煤气净化(回收)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易燃与可燃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3.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装置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光纤光栅压力传感器4.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5.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6.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7.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8.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10.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11.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二)化工装置
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2.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醒目的标志,储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设备编号、名称。
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放散管的闸阀前应装有取样管。碎片文件
4.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
5.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可靠接地装置,且管线至少两端接地;直径小于20m的储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
6.管式炉出现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炉内火焰突然熄灭;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炉管漏油等情况,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7.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隔断。
8.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禁止使用明火烘烤。
9.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管道禁止采用填料补偿装置。阀门安装位置不应妨碍本身的拆装、检修和生产操作,手轮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宜为1.2m。阀门的数量应保证每
台设备或机组均能可靠地隔断。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禁止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禁止以关阀门代替堵盲板。
10.禁止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受体激动剂
11.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两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应在辅助管线上安装逆止阀。引入煤气管道上的蒸汽吹扫管,使用后,必须严格与煤气管道隔绝。
12.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泵,应用机械密封;若用填料盒密封,应加保护罩。酸、碱、酚及高温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13.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储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过300m。
1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槽或储槽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储槽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槽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高于120℃的液体储槽,可不
超过四行;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槽的容量,但对于浮顶槽,可不小于最大储槽容量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槽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卧式储槽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按有效容积计算的高度高0.2m;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槽,每个储槽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含油污水排水管的防火堤处应有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阀门等封闭装置。
15.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储槽应设满流槽或液位控制装置。甲、乙类液体储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浓硫酸储槽顶部应设脱水器,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槽底的吸出管应设两道阀门。
(三)备煤
1.翻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有制动闸。翻车机转到90°时,其红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翻车时,其下部和卷扬机两侧禁止有人工作和逗留。
重车和空车调车机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用调车机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置活动挡车器。
2.螺旋卸煤机和链斗卸煤机应设夹轨器。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和链斗卸煤机的链斗起落机构,应设提升高度极限开关。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蓝组合
3.堆取料机应设风速计、防碰撞装置、运输胶带联锁装置、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的限位开关及信号、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4.装煤车的走行装置应与螺旋给料、揭炉盖、升降导套、集尘干管对接阀开闭装置及煤塔受煤操作等装置设置联锁。装煤车煤槽活动壁、前挡板、锁壁的张开和关闭应设置信号显示。装煤车活动接煤板的升起和落下应设置信号显示,当升起时应设置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装煤车托煤板没有退回到原位时,应设置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装煤车向炭化室装煤时,在煤饼到位后,应设置切断装煤电机继续前进的限位;托煤板抽出到位、锁壁退回到位,应设置限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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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必须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盘车前应断电。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混合机和成型机,应设电流表、电压表、超负荷自动停机的联锁及相互自动联锁装置。成型机应设门开机停的联锁装置。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7.配煤盘下的胶带输送机与配煤斗槽立柱之间的距离,在跑盘一侧不得小于1m。混煤机、混捏机和成型机应设电流表、电压表、超负荷自动停机的联锁及相互自动联锁装置。
8.混捏机外壁应安装保温材料,成型机应设门开机停的联锁装置,各机进出口和网式输送机应设置带净化器的抽风机,网式输送机应设断链检测器。
9.胶带输送机应有胶带打滑、跑偏及溜槽堵塞的探测器;防纵向撕裂;拉线事故开关;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倾斜胶带的防逆转装置;紧急停机装置;自动调整跑偏装置。
10.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通道,则不应小于1.3m。人行通道上不应设置入口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沿胶带走向每隔50~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的过桥。过桥走台平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6m。应设计足够的照明。胶带输送机支架的高度,应使胶带最低点距地面不小于400mm。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0:32: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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