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 号】渝建质安〔2020〕41号
萎凋机∙【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
sdram控制器 技术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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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我委组织编制了《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高排查质量,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84号)和现行有关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房屋产权人、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机构开展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房屋主体以外的消防设施设备等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分为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和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三部分。
第四条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和“暂无安全隐患”。
属地政府、房屋产权人、相关部门及机构应按照排查结论立即分类处置,确保人员安全。
(一)排查结论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属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撤离人员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二)排查结论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须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详细鉴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三)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可按相关规定继续正常使用。圆钢矫直机
第二章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
第五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地质灾害、病险库、尾矿坝及
人类工程活动等的威胁情况。
第六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应充分收集利用房屋场地及周边已有的相关灾害调查、勘查、评估资料和结果。
第七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地段:
(一)处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威胁影响范围的场地;
(二)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场地;
(三)遭受病险库、尾矿库、山洪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第八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存在安全隐患地段:
(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尚未查明其危险程度的病险库、尾矿库、地下采空区等场地;
(三)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影响区的场地。
第九条 位于重大安全隐患地段的房屋应采取撤离人员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场址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评定和处置。
第三章 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条 当房屋地基基础存在沉降变形,且对上部结构造成显著影响时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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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三)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第十一条 当房屋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且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时,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当房屋地基基础存在沉降变形,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开裂,但裂缝宽度尚未达到第十条的规定值时,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