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

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2.08
【文 号】交海发[2003]32号
【施行日期】2003.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22cccc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
  (交海发[2003]32号 2003年2月8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规范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行为,防止船舶油污水排入渤海海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渤海海域是指从辽东半岛的大连、丹东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与山东半岛的烟台、威海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之间连线为界以西的海域(含整个渤海及大连市和烟台市毗邻的黄海海域,以下统称渤海海域。)
  第三条 本规定中渤海海域船舶系指:在渤海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且一个月内不驶离渤海海域的各类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和渔业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渤海海域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在渤海海域内船舶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油污水,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六条 除机舱通岸接头(接收出口)管系外,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他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予以铅封。
  第七条 铅封前,船舶应提供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机舱管系布置图,并派人员配合海事人员做好铅封准备,使有关人员能迅速掌握情况。
  第八条 铅封中,船舶和海事人员应:
  (一)认真核查图纸与机舱管系是否一致;
  (二)核实拟铅封的阀门的作用;
  (三)确认相关管系中无油污水存在;
  (四)确认拟铅封的阀门已经关闭紧;
  (五)停止一切与油污水有关的油类活动。
  第九条 铅封时船舶轮机长应全程陪同铅封人员,确认铅封的位置。铅封完毕之后,海事
人员按照“船舶排污管系铅封检查表”(附后)的要求填写相关的内容,最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各自保留一份以备查。
  第十条 船舶油污水排污设备一经铅封之后,船舶应对铅封的位置予以标识,并有责任使船员了解相应的注意事项,始终保持铅封完好。如果发现铅封有损,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的阀门时,船舶可自行启封,事后应尽快向实施铅封的或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及《油类记录簿》中作相应的记载。
钛阳极氧化  第十二条 如因前款原因发生污染事故,船舶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启封后的船舶,事后应重新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铅封,并在申请中注明启封原因。
  第十四条 驶离渤海海域的船舶,应在签证港海事人员认可或监督下启封。启封前,船上
的油污水应当排放到岸上接收设备,并在《轮机日志》中记载启封的时间和船舶的位置。
  第十五条 实施铅封的海事人员应具有船舶防污设备检查资历和经验。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铅封状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有擅自启封或未做标记的船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船舶排污管系铅封检查表
户外防雷器
  舶
  情
  况
船  名
船舶种类
总吨/主
  机功率
呼  号
船籍港
船舶停
  靠地点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航行区域
   
  舱
  设
  备
  情
  况
1.油水分离器 
2.油水分离器排放阀的位置______________
3.可能排放油污水的管路阀门的位置________
增感油墨口
4.油污水柜容量___________________
5.油污水柜的存量____________________紧急切断装置
6.相关管系内有无油污水
  封
  情
  况
1.船方是否提出铅封申请         
2.船方是否做好铅封准备       
3.拟铅封阀门的名称_____________
4.拟铅封阀门是否紧闭
5.铅封后的铅袋是否紧固led闪光灯
6.船方是否明确了注意事项     
  明
(启封原因)
  字
铅封人员签字______
  铅封钳编号________
  铅封日期________
轮机长签字___________
  船方公章___________
  铅封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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