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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30
【字 号】区政府发〔2017〕261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发〔2017〕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峰各单位:
  现将《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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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供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峰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峰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市政府委托西峰区管理城区集中供热,西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城区集中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集中供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发改、国土、住建、财政、国资、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各乡镇、街办按照本办法,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区集中供热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保障安全”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逐步取缔分散锅炉房供热,逐步推行供热系统分户计量节能改造,实现热计量计价。
  第六条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应当推广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鼓励开发地岩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生物质等清洁能源。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塑料空心球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城区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 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以下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第十条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均质泵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计量、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改造,并接入供热企业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实施分户计量、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改造,应由供热企业提出改造方案,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城区既有建(构)筑物,由开发商、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供热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费用由开发商或热用户承担。
  未实施改造的热用户,由供热企业下发通知,自告知之日起一个采暖期内未实施改造的,供热企业有权在下一个采暖期停止供暖。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集中供热计量器具纳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畴,使用前必须完成首次检定,并按照规定定期检定。
  第十四条新建小区或单位换热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竣工后,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至供热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维修、保养,换热站产权不变。
  既有热用户换热站按照供热企业要求,新建或改造后,移交至供热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维修、保养,换热站产权不变。
  鼓励社会企业、单位自建换热站,经验收合格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运行。黑发液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五条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供热过程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
  第十六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用暖面积、收费标准及期限、停暖及停暖费用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签订供热合同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等组织;
  (二)建(构)筑物供热实行分户计量、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改造;
  (三)换热站、二级供热管网验收合格。电光调制器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供热。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可先行停热,但应当在停热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热用户,并书面报告供热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特种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向供热企业供应水、电的部门,不得擅自中断供应,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需中断供应的,应当提前1天书面或通讯通知。
  供水、供电部门应按热源厂、换热站设计规划敷设专线设备保障供应。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对供热设施检修、注水试压时,应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
  第二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一)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二)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到达现场抢修。
  第二十三条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11月1日至15日为供热调试期,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西峰区人民政府按延长天数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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