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市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03.07
【分 类】其他
正文
 
北京市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等7人案
  ——以“电话问诊”方式实施电信网络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9月间,陈某等7人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虚构医学专家、医生、健康回访中心回访者等身份,向被害人进行“电话问诊”并推荐药品,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秘方调理、特配药品能够治病,并可以通过医保报销,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20年1月9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罪对陈某等7人提起公诉。2021年2月4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等7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七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针对老年人体实施的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较为关注
疾病信息的特点,冒充医疗专家获得被害人信任,通过虚构秘方、药效等手段推荐“药品”,骗取被害人钱款。部分被害人因错误相信购买的“药品”具有作用,不去正规医院接受,导致贻误病情,造成了财产与健康的双重损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从严打击老年人财物的犯罪分子,依法追诉在外省市作案的参与人员,同时积极促成陈某等7人退赃退赔,为被害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彰显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保护老年被害人的决心。
 
案例二
  段某某等8人案
  ——使用虚假“股指期权”APP实施电信网络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间,段某某等8人冒充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即时聊天软件
烷基叔丁基醚等联系被害人,以投资“股指期权”可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注册“互通信息宝”等手机APP进行“股指期权”交易,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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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经过】
  2020年2月10日、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罪对许某某等8人提起公诉。2022年1月26日、2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等8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八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使用虚假“股指期权”APP实施的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近年来,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犯罪多发高发,被害人被骗金额相对较大,严重危害人民众的财产安全。犯罪分子在联络过程中使用专业“脚本”和炒股术语,骗取被害人信任,迷惑性更强,成功率更高。同时,犯罪分子在行骗过程中操纵APP后台数据,采用自买自卖、伪造大盘指数等手段,进一步掩盖其事实,造成被害人认为其钱款损失系“投资损失”,在多次
投入资金后才意识到被骗。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秉持穿透式审查理念,透过“股指期权”交易的形式外观,准确认定犯罪的行为性质。同时,多次与侦查机关会商,通过对电子数据的鉴定,提取到“脚本”、员工业绩单、共谋内容等重要的定罪证据,有力驳斥了部分犯罪分子的辩解,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三
  曾某某等10人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犯罪
  【基本案情】变压器油罐
  2018年10月间,曾某某等10人先后在菲律宾境内加入犯罪集团,在他人的组织指挥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居留的中国公民进行语音呼叫,冒充中国驻外大使馆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和检察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事实,以协助司法机关核查资产为名,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00余万元。
  【诉讼经过】
抗裂抹面砂浆  2020年3月1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罪对曾某某等10人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等10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十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针对在居留中国公民实施的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制作“脚本”,利用被害人身处国外,遇到侵害难以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报案求助的特点实施犯罪,短时间内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按照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关于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定,精准把握取证特点,在认真审查外方移交证据的同时,依法提取、固定大量关键电子证据,强化证据间相互印证关系,成功建立指控证明体系。与此同时,通过释法说理、宣讲政策、适度证据开示等举措,成功实现教育转化,全部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档案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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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刘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利用短信通道帮助实施电信网络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间,刘某某、邴某某、潘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运营提供短信息发服务的“信息营销平台”,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跨境短信发服务。三人为了规避监管,非法租用短信通道,使用繁体字、变体字、“火星文”、短网址作为短信内容,向境内外发送大量涉诈短信。
  【诉讼经过】
  2021年2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刘某某、邴某某、潘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6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
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信息通道服务的帮信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通知类短信号段中掺杂涉诈信息,对信息接收者的迷惑性显著增强,最终实现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目的。检察机关采取“检察官+数据审查员”的办案模式,通过电子数据审查室分析海量电子数据,挖掘出犯罪嫌疑人的沟通联络情况、非法营收情况等关键信息。同时,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共计67万余元,彰显了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全力追赃挽损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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