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强、李艾娥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正强、李艾娥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7  不锈钢焊接技术
环己甲酸【案件字号】(2021)湘07民终2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涂江波谭洪妮周立军 
【审理法官】涂江波谭洪妮周立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正强;李艾娥;范某;王某;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供电分公司;杨柳清 
【当事人】王正强李艾娥范某王某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供电分公司杨柳清 
【当事人-个人】王正强李艾娥范某王某杨柳清  网络电视广告
【当事人-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供电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文闻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孙梦洁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王辉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文闻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孙梦洁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王辉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 
浴室电视机【代理律师】文闻孙梦洁王辉 
【代理律所】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正强;李艾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供电分公司 
【被告】杨柳清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涉案三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连供系统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涉案三方当事人的责任
比例应如何认定。本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属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各行为人并未共同实施同一行为,而是各自的独立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了王某某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故各行为人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从事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是故意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害的,经营者才能免责,但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不存在受害人故意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害的情形,故鼎城供电分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其对于高压线路的设置符合安全规范,但作为案涉线路10KV电线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负有线路安全生产和检查维护职责,一审法院法官通过现场观察,从不同的位置观看警示牌,有的地方遮挡视线,有的地方不遮挡视线,遮挡的原因是鱼塘主栽种的几棵桔子树以及周围自然生长的枝叶,从而导致警示牌虽已设
置,但不足以完全达到提示警示的作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鼎城供电分公司已完全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杨柳清虽是鱼塘管理人,但其允许死者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将自己置于高压线下危险的境地钓鱼,具有重大过错,在高压电线下钓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可以减轻其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案系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一审判决结合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酌定案涉三方主体的责任比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正强、李艾娥、范某、王某、鼎城供电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36元,由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供电分公司负担4231元,由王正强、李艾娥、范某、王某负担27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0:06: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7月29日,王某某与妻子范某回娘家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同乐村1组探亲。2020年8月1日,王某某应朋友吃烧鱼的请求,遂问妻弟范宏宇何处有鱼,范宏宇联系邻居杨柳清,并经其允许到其鱼塘中钓鱼。当日下午四点半开始钓鱼,期间范宏宇回家拿鱼食,王某某独自一人钓鱼,范宏宇回到杨柳清鱼塘即发现王某某发生事故。当日下午五点四十许,王某某被送往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诊断为电击伤死亡(高压电击意外)。    案涉鱼塘位于杨柳清房屋禾场(正房门前空旷场地)前方,呈长方形,面积约一亩,系杨柳清于2010年开挖。现杨柳清鱼塘用于养鱼自用,鱼塘周围堤岸(宽约3米)范围用网围住用于养殖鸡鸭,并在与屋场比邻处一角开有一扇用网做成的门以便饲养鸡鸭投食。事故发生处的鱼塘堤岸栽种有几棵桔子树与杨柳清房屋平行的鱼塘最远一边堤岸上方有10KV裸露高压输电架空线路经过,该堤岸一角矗立有一根电线杆,该电线杆于2014年架设,杆上有标识牌“国家电网,禁止攀爬、高压危险,10KV蒿洞线306,59-4,鼎城区供电公司”。王某某钓鱼位置为电线正下方,电线距离王某某钓鱼处地面垂直距离为7.08米。    王某某自2018年与东莞市燃之晶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燃烧机业务工程师待遇方案协议》,约定的工作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并于2018年3月起至2020年1月在东莞市大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连续缴纳社保,并
于2019年6月25日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居住证显示现居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王正强为处理王某某殡葬事务开支租车费5000元,遗体冷藏运输费5500元。    鼎城供电分公司对其系涉案高压电线的产权人、经营者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鼎城供电分公司向王正强、李艾娥、范某、王逸臣先行支付了50000元。  第一中文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正强、李艾娥、范某、王逸臣的损失如何确定;二、本案三方主体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正强、李艾娥、范某、王逸臣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为鼎城供电分公司在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基础上增加205043.622元(即1366957.48元×60%-615130.87元=205043.622元)。事实与理由:1、涉案电线杆上“国家电网,禁止攀爬,高压危险,10KV蒿洞线306,59-4,鼎城区供电公司”的牌子,不代表鼎城供电分公司尽到了警示义务;2、被害人王某某不存在重大过失,鼎城供电分公司不应减轻责任,王某某自身承担50%的责任过高。    鼎城供电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鼎城供电分公司对案涉事故没有任何过错,尽到了一定的警示义务,鼎城供电分公司对王某某触电身亡,只应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一审判决酌定鼎城供电分公司
承担45%的责任,明显偏高,显属不当;2、鱼塘主杨柳清对案涉事故具有较大过错。王某某钓鱼是经过杨柳清许可的,杨柳清对鱼塘上空有高压电线是明知的,对涉案水域周边却没有设安全警示标志,一审判决酌定杨柳清承担5%的责任,明显偏低,显属不当;3、王某某对自身触电身亡,存在较大过错。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电线下钓鱼存在危险,但其疏于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选择安全垂钓位置,对其自身触电身亡存在较大过错,一审判决酌定王某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偏低,应当予以适当调高。    综上所述,王正强、李艾娥、范某、王某、鼎城供电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正强、李艾娥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7民终289号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6:31: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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