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气化站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B51

1 总 则
1.0.1 为加强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建设规范,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及水平,充分利用资源,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1.0.2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
1.0.3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供气能力为500~5000m3/d的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按本标准要求,根据各地差异确定建设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 贯彻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用水、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法规。
1.0.5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标准、定额或指标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NY/T443 秸杆气化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术 语
3.0.1 生物质气化(bio-gasification)
    将生物质固体燃料在缺氧条件下,热解产生以烃类、氢气和一氧化碳为主要成分的可燃气体的转化过程。
3.0.2 氧化气化(oxidation gasify)
    生物质在高温(生物质燃点以上)有氧的条件下受热分解,生成以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为主的混合可燃气的过程。
3.0.3 热解气化(hydrogenations gasify)
    生物质在无氧条件下进行热解,生成可燃气、焦油、木醋液及焦炭的过程。
3.0.4 供气能力(biomass supply capacity)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平均每日向用户提供燃气的能力。
3.0.5 生物质气化炉(gasifier)
为参与气化反应的生物质燃料、气化剂、催化剂等提供稳定反应条件的装置。
4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4.0.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规模按日供气能力划分:
    一类 3001~5000m3/d
    二类 1001~3000m3/d
    三类 500~1000m3/d 
4.0.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居民平均收入、用户发展潜力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条件综合分析确定。
4.0.3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程项目构成包括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管理和生活设施。
1 生产设施:生物质气化间、原料加工间、原料储藏间、燃气净化间、贮气柜等。
2 辅助生产设施、公用配套设施:机修间、供配电室、给排水、燃气输送管网、污水处理等设施。
3 管理和生活设施:办公室、休息室、浴室、门卫等。
4.0.4 新建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应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道路交通、水电管线、排污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
5 选址与建设条件
5.1 选 址
5.1.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
柔性触觉传感器5.1.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的生产场所,与下列场所的距离应大于100m:
1 居民生活区、闹市区、文化娱乐场所;
2 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场所;
3 生活用水、地下水供应场所。
5.2 建设条件
行波进位加法器
5.2.1 当地生物质资源丰富,居民有建站要求,基层领导重视,具有运行管理能力。
5.2.2 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水源和电源。
5.2.3 交通、通讯方便。
6 工艺与设备
电子蜂毒采集器6.1 气化工艺
6.1.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艺流程:
原料预处理 生物质气化 燃气净化 燃气输配
                                            ↓       
                                用 户
6.1.2 500~1000m3/d规模的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宜选用生物质固定床气化工艺,国内常用的有:上吸式、下吸式、平吸式气化方法。根据工艺要求可选定其中一种。
6.1.3 1000~5000m3/d规模的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宜选用流化床气化或干馏热解气化工艺。
6.1.4 燃气净化可根据要求从旋风分离、沉降、洗涤、吸附、电扑等工艺中选择。
6.1.5 寒冷地区应选择干式贮气工艺,其他地区可选择干式或湿式贮气工艺。
6.2 设 备
热风旋转烤炉6.2.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气化机组的选择,应根据技术先进、运行安全可靠、性能稳定、操作检修方便的原则确定。
6.2.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气化机组产气能力应选用高效、节能、性能稳定的国产产品。
6.2.3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气化机组的产气能力应大于供气高峰时供气量的1.2倍气化率或热能转换率应大于70%,标准状态下的燃气低位热值应大于4600kJ/m3一氧化碳和氧含量应分别小于20%和1%
6.2.4     燃气净化装置,应根据气化机组单位时间最大产气量确定,并具有除尘、净化、冷却功能。
6.2.5 净化后标准化状态下的燃气,其焦油和灰尘的含量应小于30mg/m3
6.2.6 配套的原料加工及上料机构,工作能力应大于2倍以上气化机组满负荷工作原料消耗量。
6.2.7 原料加工及上料机构应选择工作稳定,具有防卡涩、堵塞等保护措施的产品。
6.2.8 贮气柜容积应不小于集中供气站日供气量的30%~50%,额定供气压力应能满足最远端用户灶前压力,但贮气柜最大出口压力不得大于4kPa。
6.2.9 贮气柜宜采用金属结构,冬季冰点以下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
6.2.10 贮气柜应配有容积指示标尺和压力安全装置,进、出口均需设置安全水封装置。
6.2.11 气化间应设防爆型排风设备。
6.2.12 燃气输送管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埋管路应选择耐腐蚀、抗老化的钢管和中高密度聚乙烯管;
2 燃气管网承受压力应大于30kPa手机座充
3 供气压力均匀,各用户灶前压力符合要求;
4 北方高寒地区的地埋燃气输送管道应埋在冻层以下。
6.2.13 燃气灶具的选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点火容易,燃烧稳定,方便操作及维修;
2 在3/4额定压力下应能满足炊事要求,在1.5倍额定压力下不应产生黄焰。
6.2.14 燃气排送机应选用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燃气专用罗茨鼓风机,并配备防爆电机。
6.2.15 气化、净化、排送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压力、温度、燃气流量等显示仪表。
7 建筑与建设用地
7.1 建 筑
7.1.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气化间、原料加工间、贮气柜属于乙类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原料储藏、净化、原料加工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生产建筑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化间及原料储藏间层高宜为4.8m;
2 贮气柜径高比宜采用1:1~1.5。
7.1.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主要生产、辅助生产用房结构形式:
哺乳衣1 气化净化间、原料加工间、机修间、机房等,宜采用砖混结构;
2 原料储藏间宜采用轻钢结构,以防风、防雨。
7.1.3 贮气柜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的有关规定,贮气柜距气化炉和原料储存场所的直线距离应大于30m。原料储存场所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7.1.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应有绿化设计。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规划要求。
7.1.5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应配有防火安全设施。
7.1.6 贮气柜防雷应符合《秸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中4.3.6条的规定。
7.1.7 建筑结构抗震能力应符合《秸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中4.3.8.1条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1: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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