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扶手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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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扶手国家规范
篇一:楼梯栏杆的国家标准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楼梯住宅楼梯住宅楼梯住宅楼梯栏杆、扶手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引用标准
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J37 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GB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电子蜂毒采集器GBJ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BGJ1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
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楼梯护栏的释义
a.楼梯由一个或若干连续的梯段和平台的组合,用以连接不同标高的建筑平面。
b.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带踢板)组成的梯级.
c.扶手(Handrail)附在墙上或栏杆上的长条配件.
d.栏杆(Balustrade)布置在楼梯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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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度的栏隔设施.
e.楼梯井(Stair Well)四周为梯段和平台内侧面围绕的空间。
楼梯护栏的要求
按材料分金属、硬质木材和组合材料的栏杆、扶手。
楼梯护栏的技术要求
a.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水平扶手超过500?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
b. 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
c. 楼梯井宽度大于200?时,不宜选用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之间
净空不应大于110?.
d.栏杆、扶手上下或平面转接时,宜保持衔接。
结经机护栏材料的选择有机硅单体
a.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b.制做栏杆、扶手的原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进场时应按批号分批验收。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物理、化学性能试验,合格
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结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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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扶手与梯段安装完毕后,其结构承载能力应能随受GBJ9规定的水平荷
载0.5Kn/m,最大允许挠度值不应超过h/100(h为扶手高度).
护栏外观标准
a. 各栏杆、扶手连接处(焊接、螺丝连接)应牢固。金属栏杆与金属、塑料或
硬质木材扶手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b. 产品表面应光洁,不应有毛刺、焊渣及明显锤痕等外观缺陷。
c. 栏杆的装饰件切割部位,必须锉平磨光,边角保持整齐,不得留下切割痕迹.
d. 栏杆、扶手直线部位应调直,曲线部位应保持流畅光滑,花型一致.
e. 金属栏杆、扶手在涂防锈漆前,应清除锈蚀、油污。木制扶手应油漆防
腐。漆层应均匀、牢固,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护栏尺寸标准
尺寸偏差应符合的规定.JG 3002.3—92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
1栏杆高度 ?2 用尺量
2 栏杆横向弯曲 3用2m靠尺量
3 扶手纵向弯曲 3用2m靠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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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装饰件?2 尺量
5扶手断面 ?2 尺量
6 栏杆竖向杆件之间间距?5 尺量
7 栏杆水平杆件之间间距?5 尺量
检验护栏
栏杆、扶手的结构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照GBJ10规定的悬臂构件的要求进行。
检验规则
a.栏杆、扶手构件在出厂前,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各项检验.
b.检验项目和方法应按照附录A《住宅楼梯栏杆、扶手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
批量与抽样
a. 按同一构件类型、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为一批。
b. 在外观质量逐件观察的基础上,按5%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不小于3件,批量大于300件时,按2%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中就有不少于10件进行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量测检验. 7.3.3 结构性能检验应按半年正常生产的构件中随机抽取1件试件进行检验.
质量评定原则:
按件评定,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要求,主要项目必须符合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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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般项目中,优等品必须不少于6项符合要求,一等品必须不少于5项符合要求,合格品必须不
少于4项符合要求.
验收原则:
被抽检的栏杆、扶手中,优等品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按一等品验收;一等品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按合格品验收;合格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加倍抽检,合格品率仍低于90%,则应全部返修。对返修的栏杆、扶手经检验合格后,一律按合格品验收,返修方法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存档。
标志、包装、堆放、运输
a.必须在明显部位标志厂名(厂标)、产品代号、生产日期(年、月、日)和生产班组,并根据检验结果,盖验收章或挂标牌。
b.生产厂供应产品时,必须出具“合格证”交付使用单位,“合格证”应标明:标准编号、合格证编号、工程名称、构件代号、重量、生产和出厂日期、数量、结构性能、质量等级等。
c. 楼梯栏杆、扶手应按照质量等级包装成组,每组重量不大于80kg。包装要牢固,严防变形、损伤。
d. 栏杆、扶手应按组按型号堆放、运输、防止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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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有关栏杆及楼梯扶手设计规范(全)
有关栏杆及楼梯扶手设计规范
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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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楼梯栏杆防护相关条文:4.1.2、4.1.3、4.1.5、4.2.1
综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栏杆围护设计通用内容为:阳台、楼梯等由使用者经常踩踏停留地方,其围护高度标准要求(1.05M)高于短暂停留的窗台设计围护高度标准(0.90M)要求;中高层、高层等较危险处围护高度要求提高(1.10M);栏杆围护除楼梯水平段小于0.5M的扶手高度采用窗的围护标准(0.9M)外,
扶手或栏杆高度均采用不低于1.05M(一般)1.10M(特殊)要求;栏杆垂直杆件净空均要求不大于0.11M。验收量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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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高度:从窗台面(也就是窗的下框位置)标高到地面(可踏部位表面)标高的高差
栏杆高度:栏杆顶部标高到可踏部位表面标高高差
附文:
关于住宅窗和阳台的安全防护措施问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负责《住宅设计规范》日常解释工作的教授级高级建筑师林建平作出了相应解释。栏杆的高度必须足够,应从“可踏部位表面”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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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的高度一定要求“净高”,要防止因地面材料做法加厚,造成栏杆安全高度实际降低的事故。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由于栏杆的做法很多,规范不可能对每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且规范只是规定出最低限度,设计人员和建设者应该考虑得周到些。以下几种情况如不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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