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 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环保 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 理办法》和京州市政府的要求,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理茶油精
,双方经共 同商议允许由乙方负责将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收运至京州市医疗废 物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 定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电磁第一条 医疗废物范围
本协议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 预防、 保健以 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
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 害性的废物。 即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 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第二条乙方负责在双方约定 24 小时内,到甲方所在地医疗废物 指定暂时贮存点, 接收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 并运送至处理中心进行 集中安全无害化处置。
第三条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京州府办复(201x)8xx 号文所规定的京州市医疗废物收费标 准,甲方须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如下:以经市卫生局核定的上月(年、季)实际住院数量和 门诊量为本月收费依据,按住院床位 x 元/床 · 日和门诊 x 元/人 ·次 收取。
第四条 结算方式
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每月月底从市卫生局取得甲方上月实际占 用床位数和门诊人次, 在 5
日内向甲方开具 《京州市非税收入缴费通 知书》,由乙方送达甲方, 甲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前将 医疗废物处置费足额缴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系统, 支付款项后由代收 银行向甲方提供缴费票据。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京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 平台上注册和提交年度医疗废物转移计划申请,打印收运二维码。
2.应该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库房或者设施),暂时贮存点须设 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暂时贮存点应当定期 消毒和清洁,并且要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及车辆的出入。
3.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规定进行分类、采集、包装、标识、计量,放置于专用包装袋、利器 盒、周转箱内, 并认真检查有无破损,集中存放在甲方建立的医疗废 物暂时贮存点,待交接和运送,医疗废物的包装物须符合规范标准, 若包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未将医疗废物放置入周转箱内的, 应及时改
正,以便于乙方的交接。
4.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分类进行采集不能混装。损伤性废物要 装入利器盒内;高度感染性废物要专人采集,双重包装,包装袋应特 别注明防滑垫片是高度感染性废物。
5.在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一个包装物及容器外表贴有警示标识和标 签(标等上注明: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数量或者分量等)。
6.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按照双方预约的收运时间提前做好准备 等待清运, 如收运车到暂时贮存点无人配合, 乙方应联系甲方及时前 来配合, 如甲方长期仍不到位影响 7 方收运计划而发生漏接则由甲 方承担责任。
7.应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按时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并配 合乙方对甲方的实际占用床位数和门诊数进行核对。
8.浮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专门采集、双重包装,注明 “高度感染性废物”,并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情况,实行特殊处理。
9.甲方无权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医疗废物,如经查实有此现象 发生的,乙方有权向环保局、卫生局报告,同时有权向甲方索取因此 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医院门口登记处须登记及办理相关手续,按医院规定路线和 行车速度在医院内行驶;
2.提供适当数量的周转箱和配套的包装袋,而且应当及时更换破 损、毁坏的周转箱,使用专用车辆和周转箱采集运送医疗废物,并负
责装车。
3.安排专业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交接、收运医疗废物。如果乙 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前来收运, 应先向甲方告知更改收运时间, 并确保 不影响当日的收运,如 7 方未能及时告知,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
4.医疗废物收运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生机 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
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对不符合规范要 求的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更正。对多次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 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市卫生、环保部门报告。
5.医疗废物收运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 行核实种类、数量,经核实无误后认真填写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双方签名确认后上传京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分量有异议或者 其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则要求甲方改正,甲方拒绝改正时,乙方有 权如实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环保部门, 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6.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对接收的医疗废物在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置。
7.如浮现重大传染病疫情,乙方将安排专用车辆和专门人员运送 和处置医疗废物。
家居智能系统8.乙方必须确保甲方每日产生的医疗废物当日能及时收接、处置, 包括设施浮现故障引起不能焚烧医疗废物期间等, 均能保证对甲方每 日产生的医疗废物及时处理, 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 染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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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其他条款
1.乙方向甲方提供周转箱,甲方向乙方支付周转箱押金人民币 300 元/个,如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增加周转箱,则应即时支付押金脱磁器, 但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周转箱丢失, 乙方不予退还丢失部份的周转箱 的押金。
2.与周转箱配套的包装袋由乙方在医疗废物交接的时候向甲方 无偿提供,其余分装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由各医疗机构自备。
3.收运时间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分类、采集、包装、标识(分量、数 量及备注),如果甲方没有按规定处理好医疗废物, 造成 7 方在运输、 外理、处置废物时浮现艰难时, 7 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2.双方在接收及处置医疗废物中因乙方本身原因引致以及乙方 在甲方医院外因医疗废物引致的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因乙方原因如运输、处置设施等发生故障而不能按协议要求当 日接收、 处置甲方当日产生的医疗废物, 因此而造成的责任由 7 方承 担。
4.甲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缴交医疗废物处置费,对欠缴 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医疗卫生机构,乙方可每日按不超过欠费总额的 1%收取造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商议解决;如商议不成, 可请环保局、卫生局进行协调,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