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计算机商品退货责任法律规定

微型计算机商品退货责任法律规定
现在已经进⼊互联⽹时代,⼈们的⾐⾷住⾏,已经都可以通过⽹络的⽅式来⽀付。如果在⽹络购物发⽣质量问题的,是可以进⾏退换货处理的。那么,微型计算机商品退货责任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第三条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励销售者、⽣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担保,应当依法履⾏,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应当严格执⾏本规定;
(⼆)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说明微型计算机商品的配置,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说明明⽰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向消费者交验商品;
2.核对商品商标、型号和编号;
3.介绍产品的使⽤、维护和保养⽅法以及三包⽅式和修理者;
4.明⽰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说明;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商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期、销售者印章、⾦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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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产品使⽤说明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不合格的微型计算机商品;
(六)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负责三包;
(七)预装软件、随机销售和随机赠送的软件应当明⽰软件名称、版本、使⽤有效期、⽣产者名称;不得销售盗版软件;不得赠送盗版软件;制作门窗
(⼋)销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好性;
(九)应当积极主动地与⽣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建⽴⽤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作;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软件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产者的信誉,应使⽤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和修理⽤部件和元器件全部⽤于修理;
(五)接受⽣产者、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作正常进⾏,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误维修时间;
(七)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交验修理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承担因⾃⾝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九)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产者(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供货者和进⼝者视同⽣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随机配有产品的中⽂使⽤说明、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说明》和GB5296.2《家⽤和类似⽤途电器的使⽤说明》的规定编写;产品使⽤说明应当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硬件、软件的配置和兼容性,明⽰基本功能的操作程序;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应当⾃⾏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修理者名称、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三)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合格的、⾜够的修理配件,满⾜维修的需求;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的修理费⽤;维修费⽤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全部⽀付给修理者;吸油茶
(五)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持;
荸荠削皮机(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条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录》。三包有效期⾃开具发货票之⽇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天为法定休假⽇的,以休假⽇的次⽇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30⽇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时费和材料费)。
第⼗⼀条⾃售出之⽇起7⽇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次退清货款。
第⼗⼆条售出后第8⽇⾄第15⽇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产时,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三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四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次退清货款。
第⼗五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期⾃开具发货票之⽇起,⾄退货之⽇⽌,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和待修的时间。
第⼗六条微型计算机主机商品符合退货条件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将与主机同时销售的显⽰器、键盘、⿏标器等商品⼀并退货。
第⼗七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
价格⼀次退清货款。
第⼗⼋条在三包有效期内,软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
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同样软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次退清货款。
第⼗九条性能故障的判断,应当按商品销售时的配置,并在产品使⽤说明规定的状态下进⾏。
第⼆⼗条整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条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换货之⽇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条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更换之⽇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栏中。
第⼆⼗三条因修理者⾃⾝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者未供应零配件,⾃送修之⽇起超过60⽇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五条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六条⽣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
第⼆⼗七条⽣产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的修理费⽤,各个流通环节均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付给修理者。
第⼆⼗⼋条属下列情况之⼀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三包: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未按产品使⽤说明的要求使⽤、维护、保管⽽造成损坏的;
(三)⾮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可降解塑料检测(四)⽆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五)擅⾃涂改三包凭证的;
(六)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使⽤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九)⽆⼚名、⼚址、⽣产⽇期、产品合格证的;
(⼗)因不可抗⼒造成损坏的。
第⼆⼗九条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产者发⽣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脱蜡铸造第三⼗条销售者、修理者、⽣产者未按本规定执⾏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销售者、修理者、⽣产者未按本规定执⾏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
与销售者、修理者或者⽣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需要进⾏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三条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制定。
第三⼗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负责解释。
第三⼗五条本规定⾃2002年9⽉1⽇起实⾏。
在⽹上购买计算机的,应当说明微型计算机商品的配置,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说明明⽰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向消费者交验商品。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54: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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