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和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记录 | 检查结果 |
1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3条 | |||
2 | 配置起重机的厂房应按起重机吨位的大小设置检修设施,起重机检修时不应影响正常生产。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4条 | 大米淀粉 | |
3 | 车间地面荷重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5条 | ||
4 | 地面材料除水泵房、机修间、生活间可以使用水磨石、混凝土外,应选用耐热,耐冲击的素土地面或炉渣地面以及缸砖或铸铁板地面。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6条 | ||
5 | 厂房必须有足够高度,并设置有挡风板的天窗。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7条 | ||
6 | 厂房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区域,如热模锻作业点、锻件酸洗间、锻件清理间等处应设置有足够能力的抽(排)风装置或除尘装置。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8条 | ||
7 | 中频电源、酸洗间等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并满足该工种作业的要求。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9条 | ||
8 | 锻件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易于清理。各槽至沉淀池前应采用明沟排水,并加盖板。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1条 | ||
9 | 设备基础地坑内、地下烟道、地下各类动力管沟均不应渗出地下水。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3条 | ||
10 | 厂房内各种动力管道的架设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经常检修以防渗漏。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4条 | ||
11 | 厂房应设置避雷装置。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5条 | ||
12 | 厂房内应合理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安全疏散口应能满足人员紧急疏散和消防车出入的要求。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6条 | ||
13 | 厂内应设有更衣室和浴室,应尽量靠近车间,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建造。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7条 | ||
14 | 复方川羚定喘胶囊车间的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的内外温度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当工作地点的温度超过时,应采取降温措施;若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可适当放宽,允许温差加大1℃~2℃。当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时,风速控制在5m/s~7m/s。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2条 | ||
15 | 冬季厂房应采取防寒措施。冬季自然通风的进气窗其下端不低于4m,防止冷风直接吹向工作地点。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3条 | ||
16 | 锻造作业场所的作业地点的噪声值应符合规定。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4条 | ||
17 | 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源。在自然光不充足的情况下,应有局部照明,应避免光线直接照射或反射光和阴影进入工作人员视野。 车间一般照明不低于50lx;控制室照明不低于100lx; 压力机工位照明不低于200lx。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5条 | ||
18 | 毛坯应按规定堆放在划定区域内,锻件等应存放在相应的存放区内,堆放稳妥,其堆放高度应在2m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6条 | ||
19 | ei矽钢片锻造工具和模具应按规定存放在工具和模具存放区。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7条 | ||
20 | 现有的锻造车间有条件的应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新建的锻造车间,凡设备吨位在560kg以上的自由锻锤或相当能力的锻造设备宜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工位之间应采用机械传送装置。雨生红球藻养殖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8条 | ||
21 | 车间的生产设备、工模具存放区,物料储存区的布置应满足操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并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安全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3m。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9条 | ||
22 | 工艺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力求物流线路最短,并充分考虑生产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工作环境和防护措施。设备基础不应与厂房基础、地下特殊构筑物接触或互压。 机组内各设备之间推荐距离及毗邻机组之间的推荐距离(均为厂房建筑物建筑轴线方向)。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10条 | ||
23 | 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1.2条 | ||
24 | 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应按该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1.3条 | ||
25 | 天然气、发生炉煤气、城市煤气、热煤气中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80mg/m3。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1.4条 | ||
26 | 加热炉燃料应优先使用电力、燃气作燃料。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1.5条 | ||
27 | 锻件清理应优先选用带有除尘装置的喷(抛)丸清理工艺取代酸洗工艺。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1.6条 | ||
28 | 工作场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8规定;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2.2条 | ||
29 | 废水排放中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规定。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2.4条 | ||
30 | 以煤为燃料的炉渣集中堆放统一处理,并设法加以利用;筑炉材料必须集中妥善处理,不应随意丢弃;金属余料、飞边等应统一回收熔炼;氧化皮应单独集中处理。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2.5条 | ||
31 | 转向助力油管 调整、更换、检修模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待飞轮,液压泵完全停止工作后方可进行作业。检修设备时,应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1.4条 | ||
32 | 更换、调整、修理砧座、锻模或做其他修理工作时,必须关闭进汽(气)阀,用专用支撑止住锤头方可进行作业。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2.2条 | ||
33 | 更换或修理锤砧时,必须保证锤头行程不超过极限位置,上下砧宽应一致(下砧为方砧、圆砧者除外),并应对齐,上砧不应偏向操作者一边。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2.3条 | ||
34 | 为防止锻件、飞边、氧化皮、高温润滑剂或模具碎块飞溅伤人,在锻锤司锤工正面(不影响其视线)及另一侧应设有防护挡板装置。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2.4条 | ||
35 | 紧固用的楔铁和垫片厚度及其数量要求如下:3t及其以下的锻锤伸出长度不得超过锤头或锻模前边缘50mm;3t以上锻锤不得超过80mm,后边缘不得超过150mm。垫片的数量不超过3片或其总厚度不超过10mm。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2.5条 | ||
36 | 空气锤开锤前应空转,冬季需5min~10min,夏季需2min~3min;蒸汽锤开锤前应排出汽缸中的冷凝水,用蒸汽预热管路系统,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汽锤,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预热压缩空气;锻模、锤头和锤杆下部应预热。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2.6条 | ||
37 | 开关和控制阀必须有明确的标志,便于操作和识别。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3.3条 | ||
38 | 压机工作时应随时观察、检查电机、离合器、制动器、滑块与导轨、轴承等处有无过热、冒烟、打火花等现象,模具固定是否松动,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3.4条 | ||
39 | 使用压缩空气作动力的设备,其压缩空气的压力表指示值应大于3.9×105Pa(4kgf/ cm2),否则不应启动设备。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3.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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