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9.14-418.004.2/3
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247-88
代替GB247-80 本标准适用于钢板和钢带的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1 验收规则
1.1 钢板和钢带的质量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1.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钢板和钢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需方有权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复查。
1.3 钢板和钢带应成批验收,组批规则按相应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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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试验用试样数量、取样规则及试验方法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自点除
外)。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
供方有权对复验不合格的钢板和钢带重新分类或进行热处理,然后作为新的一批再提交验收。
2 包装和标志
2.1 钢板和钢带的包装应整齐,捆扎结实,标志应牢固,打字或手写字迹应清晰、不退(推荐用打字)。
2.2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包装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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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热轧钢板的包装和标志应符合表1、图1~图3的规定。表中1类包装适用于不锈板、酸洗钢板等,2类包装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热轧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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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单张轧制的厚度小于或等于10mm的钢板,也可以成捆交货,但应逐张作标志。
2.2.1.2 长度大于2m的薄钢板,经供需双方协议,捆(包)重可以增加。自动包装线上包装的薄钢板,捆(包)重允许不大于5t。
热升华转印纸2.2.2 热轧带钢的包装和标志应符合表2和图4、图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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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宽度不大于30Omm的热轧钢带的包装和标志应符合表3和图6、图7的规定。表中1类适用于纵切钢带,2类适用于直接轧制的热轧窄钢带。
表3
图6
1-捆扎;2-紧固器;3-纵切钢带;4-座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