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开航前通导设备检查表填写要求

SSL检测船舶开航前通导设备检查表填写要求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在开航前应由主管船员对船舶通信导航设备进行安全质量检
查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洋各航区及内河的所有客船和300Gt (总吨)及其以上的货船、
油船、渔船、破冰船、科学考察船、救捞船、水上工程作业船及368kW以上的拖船。
2. 一般要求
    主管船员必须在开航前对通信导航设备进行通电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
解决。必要时,立即上报船舶所属公司的业务管理机关,逐级负责处理;经主管机
关或业务管理机关认可的个别项目,可以协商解决。
2.1  在开航前对通信导航设备的检查和填报作如下规定:
    a.  定期返回国内(往返航期为三个月左右)的远洋船舶,每次从国内开航前,
由主管船员(报务员/无线电电子员/操作员、二副)开机检查, 按有关规定填写报
表,经船舶领导签署确认,向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呈报。
  b.  往返于国外各港的远洋船舶或短航线远洋船舶(往返期不足二个月)和在国
内航区航行的船舶, 每季度第一次开航前,由主管船员开机检查,按有关规定填写
报表,经船舶领导签署确认,向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呈报。
  C.  其它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由主管船员开机检查,按有关规定填写
报表,经船舶领导签署确认,向所属公司通导主管部门呈报。
2.2  了解清楚通信导航设备所用的蓄电池和船电网络、负载情况以及开关和熔断
丝的位置。
2.3  无线电室的应急照明灯及其开关应正常有效。
2.4  无线电室与驾驶室的双向呼唤或声话通信装置应能正常使用。
2.5 对装有同心秒针和静默时间标志的时钟进行校准,其误差每日不大于±20s。
2.6  中、高频接收设备的前端保护作用和键控功能应正常。
2.7  规定配备的仪表、工具、移动照明灯和各类必要备件应齐备。
小分子抑制剂2.8  规定的通信导航业务资料和设备的说明书应齐全。
3. 通信设备
3.1  GMDSS组合电台
3.1.1  分别使用交流电和直流电对组合台主机、控制器、天线调谐、数据终端、
打印机和天线部分进行各功能的自检。
3.1.2  控制器面板液晶显示窗、扬声器、控制开关、指示灯和功能键均应正常。
3.1.3  遇险报警操作控制、DSC值守机指示和控制、发信机控制、接收机控制、
通信方式控制。数字及功能键和电源等控制开关均转换良好、工作正常。
3.1.4  利用设备上的面板电流表或发光二极管指示灯对各频段进行调谐并核准各
项指标应在正常值范围内。
3.1.5  MF/HF DSC终端和值守机检查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  DSC终端设备设置程序功能正常;
    b.  DSC值守机(DSC WKR)能在各遇险频率,特别是强制性的遇险频率上可自动
扫描值守正常;
  c.  接收到DSC常规呼叫和遇险呼叫信号,各相关的音响及灯光报警控制指示工
作正常;
  d.  检查GPS信号是否与DSC终端设备连接正常, 船位资料是否准确。
3.1.6  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设备检查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NBDP设备的打字机或显示终端应工作正常;
    b.  NBDP设备能通过自检程序, 接收打印性能良好;
    c.  ARQ和FEC工作方式收发功能工作正常;
    d.  利用本机测试功能, 检测有关参数均应正常。
3.1.7  单边带(SSB)收发设备检查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发信机在TEL J3E方式时, 用TONE键调谐使输出指示最大;
    b.  受话器与发信机应连接正常, 收发控制功能正常;
    c.  单边带信号的调制和输出应良好, 无严重失真。
3.1.8  全波接收机设备检查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在90kHz--29.999MHz范围内使用收信天线, 应能正常地接收规定的类别信
号, 接收频率准确;
    b.  收信机面板上开关控钮、显示等均应正常;
  c.  收信机前端过压保护和键控中断作用均应良好;
    d.  扫描接收及其它功能应工作正常。

3.2  VHF DSC终端和值守机
3.2.1  分别使用交流电和直流电对VHF DSC设备进行各功能自检正常。
3.2.2 VHF DSC终端设备设置程序功能正常;VHF DSC值守机能保持CH70值守正常。
3.2.3  利用两台VHF DSC设备互相模拟DSC发送测试并证实本机或遥控报警装置的
可视指示及音响报警工作正常。
3.2.4  检查GPS信号是否与VHF DSC终端设备连接正常, 船位资料是否准确。

3.3  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简称船站)
3.3.1  检查船站天线的机械系统应工作正常。
3.3.2  操作检验船站天线的定向和跟踪性能应正常,TDM载波信号指示最强。
木纹扣板3.3.3  船站能通过自检程序以及使用环路测试91, 启动试验92代码程序, 与岸站
试验或确认在电传和话音信道上能正常通信, (试机时严禁按动SOS按钮)。
3.3.4  船站的发射输出指示功能应正常。
3.3.5  船站的打印机, 传真机以及EGC接收装置应工作正常。
3.3.6  显示终端的性能应正常, 字符不失真。可降解塑料袋子吹膜机
3.3.7  INMARSAT系统的业务文件及船站的技术资料应齐全。
3.3.8  检查天线的方位, 仰角输入和显示是否正常。
3.3.9  在进行INMARSAT系统的通信之前,船站(SES)操作员应确认在航行的洋区中
的参数已设置正确。
3.3.10 检查所选每个洋区用于发送遇险呼叫的预选岸站是否正确。
3.3.11 检查船站是否正确显示船舶的经度和纬度,以及正确显示日期和时间(假如
船站具备这些可选内容)。
3.3.12 检查船站所显示的信号强度是否大于生产厂家建议的最小值。

3.4  奈伏泰斯(NAVTEX)接收机
3.4.1  奈伏泰斯接收机能通过自检程序, 接收打印正常。
3.4.2  奈伏泰斯接收机的前端保护作用应良好。
3.4.3  检查打印机供纸情况, 必要时换新纸。

3.5  气象传真机
3.5.1  检查气象传真机, 在适当的频率上收录有关电台的气象图,性能应良好,
有清晰完整的图象。
3.5.2  气象传真机的前端保护和键控中断作用应良好。
3.5.3  气象传真机至少应能在常规航线上各主要气象图发布台的两个工作频率上
正常收录。

3.6  甚高频无线电话(简称VHF)
3.6.1  VHF应能正常工作,在国际遇险呼叫频率上扫描监听功能正常。天线牢固可
靠,低功率(1W)输出正常。
皂液盒3.6.2  各频道收发正常, 特别是CH6、CH13和CH16频道要保持良好工作。
3.6.3  VHF面板上的照明可控作用良好。
3.6.4  蓄电池供电的VHF, 其电源应能连续工作正常。

3.7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3.7.1  检查确认无线电示位标应能正常地发射,性能良好。
3.7.2  开航前,主管船员必须确认无线电示位标电池的有效性(有效期限为4年)。
3.7.3  检查或确认, 自动离浮的开关或释放器正常有效性(有效期限为2年)。
3.7.4  检查机箱或机架是否牢固, 螺丝是否松动, 箱盖能否开启自如。
3.7.5  检验时, 严格遵照操作要求, 严禁误报警。
3.7.6  检查清理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放置场所, 保持其安置状况正常, 确保其离
浮或释放顺利。

3.8  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简称TWO WAY)
3.8.1  TWO WAY应有专人使用和保管。
3.8.2        开航前, 主管船员必须确认TWO WAY电池的有效性(原配电池不能拆封,有效
期限为4年); 充电式电池应注意充足电, 保证随时可靠地使用。
3.8.3  检查TWO WAY的收、发性能应正常。
4. 导航设备
4.1  雷达
4.1.1  开航前,船长和雷达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该雷达的真方位误差、最小
作用距离、盲区和可能有的假回波情况,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记载这些性能的详
细说明。
4.1.2  检查雷达船首线,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船首线显示正常, 聚焦良好;
      b.  相对显示时, 船首线必须精确地对准显示器的零度, 误差不超过±1°;
      c.  船首线"显示"或不"显示"的开关, 其作用应正常。
4.1.3  检查雷达测量方位的误差, 一般为±1°。
4.1.4  检查雷达距离误差,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各量程的固定距标圈数应与该雷达的设计一致;
      b.  各量程的扫描线性应良好;
      c.  可变距标圈的读数应与固定距标吻合;
      d.  距标圈显示亮度的控制作用应正常。
4.1.5  雷达回波清晰,若配有性能监视器,其测得的收、发性能应符合要求。
4.1.6  雷达抗海浪干扰的控制性能应良好。
4.1.7  检查雷达天线, 其整体应牢固可靠,水密良好,运转正常,辐射面清洁;
波导管及电缆应牢固完好。
4.1.8  装有两部雷达的船舶,若雷达故障,另一部雷达必须能正常工作并满足雷
达基本性能要求。

4.2  阿帕(ARPA)
4.2.1  应对阿帕系统做模拟操船试验, 证明系统的避碰功能正常,能正确地跟踪
和处理目标,不断更新目标信息,直接给出目标的方位、距离、航向、航速以及最
近点距离和到达最近点的时间。
4.2.2  阿帕能通过自检程序, 系统工作正常。
4.2.3  阿帕的报警系统功能应正常, 并对下列情况发出视觉或听觉报警:
      a.  危险目标;
      b.  目标丢失;
      c.  目标进入设定的警戒区。
4.2.4  阿帕所显示的物标方位和距离,应与雷达显示相一致,信息显示功能正常。

4.3  综合导航仪
4.3.1  检查综合导航仪的航行控制部分、计划终端、电子海图标绘仪及打印机等
各部件供电系统正常。
4.3.2  保证无线电助航仪器等设备与航行控制单元(SNA)和航行计划终端(P/T)连
接, 并正常运转。
4.3.3  检查综合导航仪与电罗经、计程仪、测深仪、GPS、罗兰C、自动舵、电子
海图标绘仪等导航传感器以及打印机连接正常,输入数据准确,并能为卫通船站提
供船舶运动和各种有关数据信息。
4.3.4  综合导航仪控制面板的电源开关、显示选择、数据输入、海图显示、指令
选择、自动航行、音量调整、面板亮度、键功能选择、键锁定等各种操作单元工作
正常。
4.3.5  利用自动测试功能检查各系统单元工作状况正常。
4.3.6  检查荧光屏(CRT)显示、各功能控制键和各报警功能显示、指示灯工作正
常;各画面操作功能正常。

4.4  罗兰C接收机(如配备)
4.4.1  罗兰C接收机的测量误差不应超出规定值。
4.4.2  自动搜索、自动同步、自动跟踪和罗兰C的三周精测性能, 均应正常。
4.4.3  检查各分频和控制信号的波形, 均应正确。
4.4.4  当罗兰C三周失配时, 应能报警。

4.5  GPS接收机(含DGPS)
4.5.1  GPS接收机能通过自检程序, 整机工作正常。
4.5.2  GPS接收机的前置放大器应密闭防潮。天线和天线杆应牢固可靠,能抗强风
袭击。
4.5.3  开航前,应有卫星定位数据,定位、时钟更新正常,定位误差不超过允许
范围。
胸针设计4.5.4  菜单字符或航迹图表显示正常。
4.5.5  GPS接收机, 备用DC电源应良好。

4.6  无线电测向仪(简称测向仪)
4.6.1  测向仪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整机工作正常,自差曲线表格有效。
4.6.2  测向仪航向读数应与主罗经一致并同步。
4.6.3  测向仪的补偿作用应良好, 哑点宽度不超过±2°。
4.6.4  自动测向的伺服性能, 应相对稳定,在正常接收情况下,指向摆动范围不
超过±5°。
(注:已办理免除证书的不要求)

4.7  陀螺罗经
4.7.1  陀螺罗经电源,应工作正常。开航前,陀螺罗经应能稳定地指北,随动灵
敏度正常。
4.7.2  双转子罗经,其支承液体的比重和温度以及球高均应符合该罗经的要求。
对于单转子或电控罗经,其工作温度和噪声均应正常。
4.7.3  开航前,检查主罗经和所有分罗经之间的同步误差,应不超过±1°。
4.7.4  主罗经在故障、断电和超温时,系统应能正确地报警 (配有报警装置的设
备)。

4.8  测深仪
4.8.1 主管船员应了解测深仪的换能器所在的舱室和安装位置。
4.8.2  开机检查测深仪性能, 显示应稳定, 回波应清晰,零点应准确。
4.8.3  检查记录器供纸情况,必要时换用新纸。
4.8.4  测深仪面板的照明应正常可控。
4.8.5        装有深度自动报警的设备, 经检验其报警功能应正常。

4.9 计程仪
4.9.1 主管船员应了解计程仪的换能器所在的舱室和安装位置。
4.9.2 通电实验必须在船舶下水后,或以规定值的假负载代替换能器时方能进行。
4.9.3 自校测试航速显示数值应符合设备的规定值,并累计航程;分显示器应与
主显示器同步工作。
4.9.4 设备的显示性能、误差校正、开关设定、复位置零等功能正常。
4.9.5 检查换能器舱室水密情况,应无积水。
(注:不具备安装计程仪的船舶不要求)

4.10  9GHz雷达应答器(简称SART)
4.10.1  检查确认SART应能正常地发射与接收, 性能良好。
4.10.2  SART置于TEST自测时指示灯闪亮和蜂鸣器响等功能应正常。
4.10.3  开航前, 主管船员必须确认SART电池的有效性(有效期限为4年)。
4.10.4  检查SART安装机架是否牢固, 放、取自如。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31: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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