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

云南出台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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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最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二、
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进设施农业用
芒作出安排,现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丿改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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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车门限位器♦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3•规划统筹。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布局.集中兴建农业辅助设施,节约集约用地'规划集中兴建的经营性农业辅助设施应当使用建设用地。
4•生态保护。不得在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国家规定的公共设施安全区等禁止区域布置设施农业用地,原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应逐步退出。
5•耕地保护。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
6.严格控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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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设施   用地   种植   养殖   辅助   使用   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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