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体积)
10%(体积)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氯化钠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2
视频聚合
类别
名称
特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燃
液体
A类以外,闪点<28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A
闪点≥60℃至≤120
B
闪点>果糖定量机120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除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置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距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120
120
相邻工厂(围墙)
50
120
12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45
5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4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45
55
80
厂外公路(路边)
20
25
变配电站(围墙)
50
8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
(中心线)
40
50
80
通航江河岸边
20
 注:
    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324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325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326条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210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第3211条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第三节厂内道路
  第331条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条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
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333条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第33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337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第338条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四节厂内铁路
  第341条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42条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
  第343条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第344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第345条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34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347条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第348条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7m
夹筋铝箔
第五节厂内管道综合
  第351条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第352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5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6条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褐变度357条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第四章工艺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30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海鲜机12条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29: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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