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汇总四篇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汇总四篇
    制度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收集的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汇总四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
    一、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生产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和主力操作。
    4、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气体混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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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凡员工违反上述安全生产守则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
    二、农场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2、配备专职监管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投入品使用安全规范,采收符合安全间隔期和休养期要求。
    4、积极应用物品防治,合理使用生长调节剂型。
    5、禁止使用禁限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
    6、使用的相关药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7、制定应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模式图,积极参加生产技术培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消费者监督。
    三、农场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1、农业投入品实行专库专储,配置明示标牌。
    2、库房防潮、防鼠、防火,物品分类摆放,排列有序,整洁卫生。
    3、农业投入品来源清楚,消毒药等药剂“三证”齐全。 微波烘箱
    4、实行专人专管,规范做好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风送系统
    【篇二】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
    一、__县清域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
    二、农场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四、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
    【篇三】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led探照灯
    第一条为规范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按照《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陕农发〔20_〕55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坚持放宽准入门槛、提升质量效益的发展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制定标准、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公开公平公正的认定原则,坚持属地监测、名录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认定并发文公布名单,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年以上,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等。
    2.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连续流转
土地3年以上。从事粮油作物耕种面积80亩(含托管)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其中香菇3万袋以上,木耳5万袋以上。从事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4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冷流水养殖面积2#平方米,常规池塘养殖面积20亩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休闲农业等其他未及的特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3.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粮油作物种植正常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15万元以上。食用菌生产正常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利润8万元以上。中药材种植正常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利润6万元以上。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年销售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
    4.示范带动作用强。与一般家庭农场相比,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5.其他条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新发展的家庭农场在实际生产中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且已经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可按本办法逐级推荐。
    第六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1.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
    3.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4.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书或批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内容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6.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
    7.其他优秀或先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认定1次,原则上在当年三季度末完成。认定程序采取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市级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1.自愿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均可自愿申报,并如实填写《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或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社会管理办事处,下同)提出申请。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两份。
    2.初审推荐。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并会同县级财政、水利、林业、供销、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附件2),连同推荐文件一并上报。
    3.复核评定。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推荐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真复核、综合评定,形成拟认定名单,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抽查和监测复核及监督指导。
    第十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监测1次,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在推荐当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时一并报送上年度所有市级示范家庭农村监测结果(附件3)。监测内容包括家庭农场依法经营管理情况、产业发展情况(不得低于申报标准条件)、经营效益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测结果抽查。
    第十一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证书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的;
    3.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4.拒绝监测、监测不达标、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的;
    5.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10 18 100 101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后,原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作废。
    【篇四】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结合农场灌溉用水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照农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单位必须在灌溉前三天向农场生产经营部提交实际用水面积数和用水量申请,实行合同供水。
    五、农场生产经营部下设配水管理站,负责干渠用水调配、分水闸、渠道的看护管理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6:31: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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