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与智能运行技术规范-2023最新

目次
燃料棒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条件及要求 (3)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工程设计 (3)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及资源化利用方式 (5)
7设备要求及附属供能设施 (8)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 (8)
9污染控制标准 (10)
10检测与验收 (10)
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1)
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过程控制与智能管理 (14)
13施工与安全 (17)
I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与智能运行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与智能运行技术规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条件及要求、设施工程设计、处理技术及资源化利用方式、设备要求及附属供能设施、设施建设、污染控制标准、检测与验收、设施运行管理、处理过程控制与智能管理和施工与安全等等。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时的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环保主管部门等基于智能管理技术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远程监控管理、监测等,切实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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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3.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没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如矿山企
业产生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交通运输制造业产生的废旧轮胎、橡胶、印刷企业产生的废纸,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废料、皮革边等等。
3.2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条件及要求
4.1建设条件及要求
4.1.1不同地区的城市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排放标准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工艺,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4.1.2在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建设前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采用废物处理方式。
4.2空间布局要求
分级分类推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布局。例如:粉煤灰、炉渣、煤研石、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污泥以综合利用为主;赤泥、磷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企业配套处置设施为主;加强钛石膏、磷石膏、电解锰渣等的渣场治理,逐步推动消解历史存量;其余难以综合利用和配套建设处置设施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纳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结合各区县产业发展规划,适时布局,同步配套集中处置设施。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工程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工程内容
5.1.1.1主体工程一般应包括初期坝、防渗系统、渗滤液及工艺水收集处理系统、调节池、事故池、地表水截排洪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系统等;对于在运行期产生排放气体的贮存、处置场,还应包括气体导排系统工程。
5.1.1.2辅助配套设施包括运行及安全监控设施。
5.1.2设计标准
5.1.2.1总体设计应按照GB50863规定进行。
5.1.2.2贮存、处置场的设计等别和构筑物级别应符合GB50863的规定。
5.1.2.3防洪标准应符合GB50863的规定。
5.1.2.4初期坝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5.1.2.5防洪排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SL191、SL279的规定。
5.1.2.6防渗系统、渗滤液及工艺水收集处理系统、调节池、事故池等涉及的土工合成材料应符合GB 50290和其它有关规范要求。
5.1.2.7贮存、处置场的基础处理应按照有关规程进行。
5.1.2.8贮存、处置场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照YS5418及其它有关规程进行。
5.2选址要求
5.2.1环境限制要求
5.2.1.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2.1.2所选场址应避开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以及居民区、重要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并避免或尽量少占耕地、林地。
5.2.1.3所选场地场界跟居民集中区的安全防护距离应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准。
5.2.1.4禁止选在不稳定的矿山采空区及其影响区内。
5.2.1.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2.1.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域功能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岩溶地区场址距重要水域功能区距离应不小于2000m,距主要暗河出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00 m。
5.2.1.7所选场址区域构造稳定,且不应有全新世活动断裂穿过。
石榴套袋技术5.2.1.8场址要求
场址不应选在岩溶强发育地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作为贮存、处置场场址:
a)堆场范围内有新近的岩溶塌陷现象:
b)有埋深较浅的大型岩溶管道水系统或地下暗河分布于库盆底部。
5.2.1.9所选场址应避开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区域,以及危岩体、大中型滑坡、泥石流可能影响的地区。
5.2.2选址原则
5.2.2.1场址宜优先选择汇水面积小、地形封闭条件好的区域。
5.2.2.2所选场址宜避开大型岩溶管道的浅埋段及出口排泄区。
5.2.2.3场址区常年地下水位宜低于防渗层最低点1.5m,汛期应低于防渗层最低点,且周围不宜有大量地表水、地下水入渗补给场址区。
5.2.2.4场址库盆范围内不宜有常年性大型泉水分布。
5.2.2.5岩溶地区,场址下游2000m以内不宜有重要水域功能区;非岩溶地区,场址下游1000m以内不宜有重要水域功能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1:07: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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