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瀚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

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瀚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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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6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桂荣陈淑娟杨晓波 
【审理法官】周桂荣陈淑娟杨晓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热顶结晶器【当事人】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瀚森;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市市政管理处;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当事人】冷轧扁钢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瀚森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市市政管理处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营养米
【当事人-个人】热熔胶封箱机龙瀚森 
【当事人-公司】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市市政管理处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兰睿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周成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胡燕燕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张咏梅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兰睿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周成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胡燕燕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张咏梅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兰睿陈俊飞周成胡燕燕张咏梅 
【代理律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龙瀚森;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市市政管理处;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本院观点】虽然龙瀚森系因不慎掉入无窨井盖的下水道造成人身损害,但涉案窨井是设置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对其管理道路上的窨井等地下设施是否影响通行安全,窨井盖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等应负有巡查、维护等管理职责。襄阳万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道路建成后长期不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襄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手续,致使万达西长期处于管理人不明晰的状态,影响了高新区管委会对万达西及时、完整、准确地行使管理权,襄阳万达公司对此亦具有
过错。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偏振子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龙瀚森系因不慎掉入无窨井盖的下水道造成人身损害,但涉案窨井是设置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对其管理道路上的窨井等地下设施是否影响通行安全,窨井盖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等应负有巡查、维护等管理职责。因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谁是万达西的管理人以及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万达西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由襄阳万达公司建设,该道路在2011年1月27日之前就已经建成。高新区管委会在该道路建成后报请进行道路命名,万达西也已经作为公共道路投入使用。从2012年《通知》内容及法院查明的
其他事实看,万达西的维护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应属于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万达西的日常交通、环境卫生、道路修复等亦是由高新区管委会在实际管理,故本院认定高新区管委会为万达西的管理人。高新区管委会对万达西地下设施窨井盖的缺失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龙瀚森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高新区管委会对万达西管理责任的承担,并不当然免除襄阳万达公司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012年《通知》亦对城市道路移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万达西自2011年建成后始终未办理移交使用手续。本院认为,襄阳万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道路建成后长期不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襄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手续,致使万达西长期处于管理人不明晰的状态,影响了高新区管委会对万达西及时、完整、准确地行使管理权,襄阳万达公司对此亦具有过错。在万达西依程序正式移交高新区管委会之前,襄阳万达公司亦负有对该条道路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万达西上因路面或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所引发的纠纷,襄阳万达公司亦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为了定分止争,组织襄阳万达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人员就万达西的移交事宜进行了多次商谈,但未能如愿。为引导相关责任人正确行为,有效预防类似损害的发生,避免责任人相互推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确定襄阳万达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对龙瀚森的损失平均承担责任。    因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确定的龙瀚森的损失金额未提出异议,且龙瀚森对一审判决确定由其自担损失的20%责任亦未提出上诉。因此,本院依法确定龙瀚森的损失金额为98997.09元,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40%即39598.84元,由襄阳万达公司承担40%即39598.84元,其余损失由龙瀚森自已承担。    综上所述,对襄阳万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有误,二审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1:2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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