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鲜肉经营行为规范

鲜肉经营行为规范
为强化肉食品市场管理,保障人民众的食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全县冷鲜肉市场经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冷鲜肉进入我县销售,经营者必须向县商务部门提供冷鲜肉生产企业的以下资料:
①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屠宰许可证;
④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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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食品流通许可证;
⑥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以及区域销售协议(委托书)和国家认证的安全无公害肉品的认证文件;同时提供销售经营者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严格审查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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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冷鲜肉产品必须是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加工的生猪产品,并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生猪屠宰企业的加工票据,同时猪胴体上要盖有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运输车辆消毒证明(鲜片猪肉运输车辆应有防尘吊挂设施,实行吊挂运输,应当有保温设施,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违禁药物无残留的有效检测报告。票、证、章齐全,物、票、证相符并随货同行;使用小袋包装的,包装袋必须标有厂名、厂址、产品种类、生产时间、质保时间、包装数量、等,且要符合《鲜、冻肉运输条件》相关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确定为合格产品,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禁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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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规范经营场所。
样本制作冷鲜肉及生猪产品必须在符合冷鲜肉销售条件的固定场所销售,销售网点必须具备冷藏柜、展示柜等设备,并保证其销售的冷鲜肉品温度始终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冷链范围内0-4°℃,再次加工、流通、存放和清洁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4度范围内(若超过或低于温度限制,则不能称其为冷鲜肉)。
四、严格规范经营范围。
严禁冷鲜肉经销商将冷鲜肉批发给零售肉商(屠夫)摆在肉案或挂在肉架上销售;销售到其它冷鲜肉销售网点、学校、宾馆、酒店、饭店、厂矿工地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的冷鲜肉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运送。
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
冷鲜肉销售网点必须每天填写冷鲜肉的来源渠道、合格票证和产品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信息台帐必须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对不合格产品实行追溯制,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召回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相应的媒体进行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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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监控平台六、严格实行冷鲜肉信息报送和肉品质量抽检制度。
购进的每批次肉品,必须当天向县动物检疫部门上报与每批次购进肉品数量相符的随货同行手续,并填写《质量安全监督台帐表》,每批次冷鲜肉经检疫和肉品检验人员抽检合格换取相应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未报送信息或抽检不合格的猪肉产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七、建立冷鲜肉监管长效机制。
县商务、工商、畜牧兽医、卫生、药监、公安等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联合执法、依法监管,确保全县冷鲜肉肉品质量合格。
八、冷鲜肉经营商必须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服从监督管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1:29: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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