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在线监控系统管理,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了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
负责对各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自动监控系统信息台帐。
第四条  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稳定运行,规范监测站房建设,建立设备信息档案。
第三章  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
第五条  各排污单位对所安装的COD、氨氮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基础设备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如下12个项目:
(一)设备采购合同;
(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拟定的安装计划,以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批复等文字资料);
(三)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
(四)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五)设备厂家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六)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报告;
(七)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设备产品认证文书;
(八)设备出厂合格证;
(九)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
(十)一年的监测数据结果,月数据台账(台账中的异常数据要有原因分析和相应整改记录);
集成电路设计流程(十一)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流程图);
(十二)自动监控系统委托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应有第三方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和运行维护协议。
第四章  监控设备运行管理
第六条  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等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确保
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  建立污水在线监测数据报表,包括日报、月报、年报。在连续排放情况下,自动监测仪至少每2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12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期间,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排水时间确定应获得的监测值。
第八条  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排除全过程记录备案制度,排污单位应留存巡查记录、运营商通报文书、企业故障报告、环保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给予的批复文书、维修过程手工监测数据报表、设备修复启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单位统一使用国家定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表格式。包括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日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月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准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标准溶液核查结果记录表。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
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应安装备用仪器。48小时内既不能修复也无法安装备用仪器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恢复运行的期限。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偏振子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应在事前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应停运,确需停运的需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恢复生产前重新启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闲置2个月后重新启动前,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重新进行校验。当流量监测部件、污染物分析部件等关键部件发生故障时,经维修后在正常运行前必须对仪器进行比对校验,经确认其监测性能恢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设施运行正常,及时消除隐患,各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在线设备运行,掌握各项操作技能,每天查看监测结果和数据传输情况。国控企业每天需上网(121.28.81.12/hb_sjz/)查看本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情况,出现超标、数据不变、数据为0等情况时须立即查原因,调试设备,并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环境保护部,遇法定节假日可往后顺延,于上班第一天上报。
第五章  设备验收及更新要求
第十五条  设备验收要求
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比对合格后,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常使用。验收申请资料包括:
(一)设备验收申请红头文件;
(二)设备运行技术报告;
(三)验收监测报告;
(四)联网证明;
(五)设施运行一个月的数据;
(六)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证书或上岗资格证书,若委托第三方运行管理,可提供运营人员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设备更新要求
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连续两次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单位,须更换设备,重新安装,并按程序及时申请验收,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六章  日常自检要求
第十七条  按照《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见附件)自查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  安装有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单位须每季度对COD、氨氮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人工比对监测,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自行比对结果报公司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在公司内网上公示。
各单位要制定人工比对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各单位可选一日中的8、10、12、14等四个时间点与在线设备同时取样,进行人工比对监测COD、氨氮,人工自测水样与设备测试水样结果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否则重新调试或更新设备。
指 标 要 求
装饰工艺画
仪器名称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10%
以接近于实际水样的低浓度质控样替代实际水样进行试验
(CODCr <30 mg/L)
±30%
(30 mg/L≤CODCr <60 mg/L)
±20%
(60 mg/L≤CODCr <100 mg/L)
±15%
(CODCr≥100 mg/L)
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15%
在线数据及自测数据要同时记录在本单位的日常监测台帐上。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管理。对第三方在现场的维护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检查无接错管、无未接管现象和标准液正常等情况下,在相应运行记录表格中的“业主方代表”一栏签字后,整个设备维护过程方可结束。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保存在线设备打印出的监测结果,保留一年数据。对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要留存复印件,原件及时粘贴在设备的明显位置。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将对各单位的在线设备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各单位在线数据传输情况、监测站房规范建设情况、现场设施运行和维护记录等进行抽查,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标准要求实施考核。
(一)现场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二)现场运行记录不规范的,业主方代表未签字的;
(三)监测站房未按要求建设的;
(四)每日报数不及时的;
(五)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数据的;
(六)出现异常数据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环境保护部报告的;
(七)每季度未对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人工比对自查的,或未及时将人工比对结果上报电梯广告框环境保护部的;
(八)国控企业未及时将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原件及时粘贴在设备的明显位置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人体检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24: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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