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仿形切割机《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网眼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附件: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部分代替HJ/T91-2002)
展频原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无声鼠标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  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a185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   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2 
瞬时水样instantaneous sample从污水中随机手工采集的单一水样。 3.3  等时混合水样equal time composite sample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按等时间间隔所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 3.4  等比例混合水样equal proportional composite sample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 3.5  自动采样automatic sampling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编定的程序自动连续或间歇式采集水样的过程。 3.6  全程序空白样品whole program blank sample将实验用水代替实际样品,置于样品容器中并按照与实际样品一致的程序进行测定。一致的程序包括运至采样现场、暴露于现场环境、装入
采样瓶中、保存、运输以及所有的分析步骤等。
3.7 
实验室空白样品laboratory blank sample将实验用水代替实际样品,按照与实际样品一致的分析步骤进行测定。
4、监测方案制定
 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目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频次、采样器材、现场测试仪器、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采样安全以及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5、采样点位
 5.1 排放口设置要求 5.1.1 排放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10 m 的范围内。
5.1.2 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
、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须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测量的明渠。
5.1.3 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 1 m 的排放口,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 m2,平台应设置不低于 1.2 m 的防护栏。
5.1.4 排放口应按照 GB 15562.1 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人员的安全,经常进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照明正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场所应强制设置通风系统,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安全报警装置。
5.1.5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口不得随意改动。因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排放口时,须按 5.1.1~5.1.4 的要求重新确认。
5.2 监测点位设置 5.2.1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
对于环境中难以降解或能在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长远不良影响,
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根据环境管理要求确定的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监控的水污染物,在含有此类水污染物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如果含此类水污染物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对于其他水污染物,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  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2.2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点位 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整体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各污水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单元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单元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
5.2.3 雨水排放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应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监测点位设在雨水排放口;如环境管理要求雨水经处理后排放的,监测点位按 5.2.1 设置。
6、监测采样
 6.1 监测准备 6.1.1 采样器材和现场测试仪器的准备 6.1.1.1 采样器材主要是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应按照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准备合适的采样器材,如要求不明确时,可按照附录 A 执行。
6.1.1.2 采样器材的材质应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样品采集、样品贮存期内不会与水样发生物理化学反应,从而引起水样组分浓度的变化。采样器具可选用聚乙烯、不锈钢、聚四氟乙烯等材质,样品容器可选用硬质玻璃、聚乙烯等材质。乳化液废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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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监测   污水   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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