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煤炭企业、煤矿和在陕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第四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本着“精准探测、超前治理、科学防控、绿安全”的理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综合防治措施,形成“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建立“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五条 煤炭企业应与科研院校积极合作,开展矿井水害防治理论与技术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广应用防治水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章 机构、制度与装备
  第六条10.8.0.254 煤炭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炭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技术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足探放水设备、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防治水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煤矿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1名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2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且至少1名为中级以上职称。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第八条 煤矿应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作业人员配备应满足矿井探放水工作需要。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作业人员应不少于5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0人。煤矿自行进行物探作业的,必须配备至少1名中级以上职称物探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探放水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技术与管理制度: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明确水害防治相关岗位的具体分工及相应责任等;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所属煤矿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上报、审查、审批、存档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跟踪检查监督。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明确预测预报的主要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每年、每月要分别对下一年度、下一月度采掘工作面水情进行预报;采掘过程中依据实际可增加对采掘工作面下达临时预报。
  (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炭企业、煤矿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明确排查周期、范围、主要内容、闭合管理要求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每月须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每年应进行1次水害专家会诊。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每季度须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每3年应进行1次水害专家会诊。若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采掘接续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开展水害专家会诊。
  (五)探放水制度。明确需要进行“两探”作业的情形,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责
任单位、提出时限及审批要求,施工过程记录、现场动态管理、工程验收和总结、资料归档等要求。
  (六)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及应急处置制度。包括主要负责人应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明确停产撤人情形(采掘作业或探放水出现突水预兆、暴雨洪水等)、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汇报程序等,水害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评审及演练要求等。
  (七)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包括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资金来源、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要求等。煤炭企业、煤矿须保障防治水资金投入,防治水费用应列入安全专项资金。
  第十条 煤矿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专用注浆泵、测斜仪等配套设备,并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煤矿应根据探放水设计要求,确定钻机型号及台数,每个需探放水的掘进工作面应至少配置钻机1台。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宜配备一台额定钻距300m以上的定向钻机。
  第十一条 煤矿应配备至少1台适合本矿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仪器,或与有物探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十二条 采用底板注浆加固改造含(隔)水层和裂隙带的煤矿应建立地面注浆站。
  第十三条 煤炭企业应分地区建立水质化验室或煤矿配备水质快速检测仪,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煤矿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矿井应按地面井下相结合原则建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对矿井主要含水层、井下涌水点、主要泵房等水文信息进行长期动态观测,监测数据应接入监管监察部门监测系统。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的观测孔每层应不少于3个;其它煤矿威胁矿井安全的主要含水层的观测孔每层不少于1个。观测孔布置应依据矿井条件及采掘规划确定。
  第十五条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及微震等监测技术,进行突水监测预警。
  盲区监测第十六条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煤矿,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不具备形成独立潜水泵排水系统条件,与正常排水系统共用排水管路老矿井,必须安装控制阀门,实现管路间的快速切换。
第三章 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煤矿应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报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报告、地质类型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新建煤矿竣工验收前应提交建井地质报告。生产煤矿应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报告修编。
  第十八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报告(5年),每年年底修订规划报告、编制下一年度防治水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资金等。
  第十九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向煤矿安全日常监管部门报送。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当矿井采掘接续盘区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类型报告进行修订。近3年采掘工程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文地质类型应划分为复杂及以上:
  (一)开采石炭二叠系煤层受底板水威胁,突水系数介于0.06MPa/m至0.1MPa/m,需对底板进行注浆改造加固或实施地面区域治理的;
  (二)开采石炭二叠系煤层受高承压强含水层(治理前突水系数大于0.1MPa/m)威胁的;
  (三)开采石炭二叠系煤层矿井带压开采区域发育有陷落柱或导水断层的;
  (四)开采侏罗系煤层发生顶板离层突水、溃水溃沙、泥砂溃涌造成淹面停产或人员伤亡的;
  (五)发生地表洪水溃入矿井的;
  (六)单个工作面正常涌水量大于500m3/h的。
  第二十条 煤矿应按《煤矿防治水细则》编制水文地质图件、建立水文地质基础台账外,
还应当根据实际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和基础台账:
  (一)主要含(隔)水层等厚线图;
  (二)开采煤层与主要含(隔)水层距离等值线图;
  (三)带压开采矿井应编制突水系数等值线和主要隔水层等厚线图;
  (四)工作面涌水量与相关因素(进尺、采厚、水位等)观测台账。
薄膜电路
  抛光磨头第二十一条 煤矿应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年度和月度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水害预测图由煤矿总工程师审签后送达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等部门,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不得作业。
  育苗块第二十二条 煤矿应建立水情定期分析制度。由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水情月分析,由防治水部门组织开展水情周分析,综合分析主要含水层水位,各出水点水量、水温、水质和矿压监测等信息,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下发临时水害预测预报,并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
  (五)矿井开拓延伸、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七)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电阻丝  水文补勘应采用物探、钻探、水文地质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综合勘查,具备地震地质条件及地面施工条件的,应采用三维地震勘探全覆盖。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四条 受地表水体威胁近水体下开采,应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应按照水体采动等级留设防水、防砂或者防塌等不同类型的防隔水煤(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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