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暨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1.06
【字 号】新建城[2012]15号
【施行日期】2012.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菜罩∙【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纳米烟嘴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暨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指导意见
(新建城[2012]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强城镇节约用水管理,推动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部署,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将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城市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立健全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综
磨具制造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措施,积极推动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城镇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指标控制相适应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体系;通过城镇水资源配置和城镇节水工程建设,建立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城镇节约用水工程体系。水资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自治区的生态立区和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
  到2015年,经济社会总用水量控制在11亿m³左右,全区城镇生活用水量控制在180L/人.d,城市管网漏失率达到15%左右,节水器具普及率提高到20%左右,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部使用节水器具。
  到2020年,经济社会总用水量控制在12亿m³左右,全区城镇居民人均用水量控制在220L/人.d以内,城市管网漏失率在现状的基础上减少6个百分点,达到12%左右,节水器具普及率提高到40%左右。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水和谐。科学处理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用水的关系,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合理保留生态水,通过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满足经济社会用水增长。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确定不同区域城市节约用水暨节水型城市创建重点和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城市供水、用水、排水与治污,统筹考虑城镇用水、部门用水,细化城市用水总量,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三)坚持政府主导,促进公众参与。强化政府组织领导作用,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突出重点,科学引导。采取试点先行、抓点带面的方式,重点推广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低、节水效率高的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等节水试点项目。
  (五)坚持科技进步,促进高效用水。充分发挥科技先导作用,鼓励开发推广节水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建立联动机制,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制定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组建隶属人民政府的节水工作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级地方财政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保证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有效发挥作用和顺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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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要建立约束机制,各地要适当扩展节水型建设约束性指标,通过开展水平衡测试,强化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考核、进加价水费收缴。二要建立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采取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奖励或政府补贴等方式,提高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等节水积极性。三要建立问责机制,把节水创建活动纳入行政、企业和社区目标管理,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三)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城市用水计划应根据城市水资源统一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
划制定,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定期考核用水单位用水定额执行情况。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根据《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核定和下达用水指标,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单位必须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用水计划,办理用水计划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由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考核,按月进行,用水数据以供水企业抄表数量为准。
  (四)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法〔2012〕129号)精神,严格执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综合考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和居民生活用水户表改造进程,在城镇范围内实行抄表到户的设市城市,应在2013年3月1日前全面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尚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地区,供水企业应制定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在2014年底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和其它用水四类公共供水价格分类,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每级超定额(计划)用水水量和加价幅度由各地(州、市)确定。鼓励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达标运行。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同期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价由各地州市自行规定。
  (五)加大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力度。各地要认真开展再生水用户需求调查,严格执行《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科学确定污水处理厂(站)的布局和规模,加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的新区建设,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回用水管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 m³,或者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月用水量超过300 m³的车辆清洗站点,在使用节水型清洗设备的同时,必须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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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再生水利用。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公共绿化、庭院绿化等用水环境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规定使用比例,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应相应核减一定比例的新水用水定额。乌鲁木齐、哈密、吐鲁番、克拉玛依等资源型严重缺水城市和向伊犁河等重点流域排放污水的城市要逐步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到2015年,处理后的再生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或地表四类水标准;同时要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城市园林绿化用水比例要达到30-50%,景观用水比例要达到60%。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十二五”规划落实会议精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将在创建节水型城市中组织开展再生水利用试点项目,并在申请国家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
  (六)加强节水设施建设监管。各地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努力提高输配水效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应低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要求。节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概预算,并严格落实“三同时”规定,否则不予供水。节水管理部门要参与项目设计方案中节水设施的选型、审核和竣工验收,做到事前审批、事中跟踪、事后监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节水管理部门意见,未按设计规范建设中水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给
电磁大锅灶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设计节水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建筑施工图审查,未按规定设计节水设施的不得审查通过。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节水管理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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