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
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请全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营业网点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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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行获准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审核个人客户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合法外汇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和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个人购汇,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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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应按照本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并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处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含外币兑换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第七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需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收结汇、售付汇按照《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
肖秀丹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门槛记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行为监控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投资收益: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一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帐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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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办理资本项目性质下的外币兑换,按照本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币现钞兑换管理
第十五条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或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需纳入年度总额管理并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处理,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7: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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