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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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4.19
【字 号】石卫妇字[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
正文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卫妇字〔2012〕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有效推进我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工作,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及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
  第一条宠物垫 为规范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实施系统保健。
  第三条 保健服务对象:
  (一)婚前保健:保健对象为辖区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二)孕前保健:保健对象为辖区内准备生育的男女双方。
  (三)孕产妇保健:保健对象为孕早期至产后42天的孕产妇。
  (四)儿童保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轻触开关电路  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享受同等服务。
组装打火机  第四条 保健服务内容
  (一)婚前保健: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婚前医学检查。
  (二)孕前保健: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指导、健康状况检查。
  (三)孕产妇保健:孕期健康教育与咨询、产前咨询、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高危孕产妇筛查、监护及管理、产时保健、产后访视、产褥期保健、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四)儿童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缺陷儿童诊断、和监测,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和体格发育评价,缺铁性贫血监测,佝偻病防治,五官保健,智力发育检查,喂养指导,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高危儿管理,体弱儿管理,传染性疾病产妇分娩婴幼儿的管理与追踪。
  第五条 辖区内孕妇应在孕12周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办理《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首次系统的产前检查和高危筛查, 建立孕妇健康档案和高危妊娠管理档案。
  第六条 医疗单位在为孕妇进行初次孕情检查时,要指导孕妇到妇幼保健机构建卡建册、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和高危筛查。
  第七条 孕妇办理《孕产妇保健手册》后,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和《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选择到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资质的助产机构,按照《石家庄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规范》(附件一)要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转轴设计
  第八条 鼓励孕妇在孕14-20+6周进行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 助产机构应为孕产妇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和助产等相关技术服务,指导母乳喂养;为新生儿提供预防接种;根据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并在知情告知书上签字;服务情况及时、准确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石家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中。
  第十条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等传染病孕产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产前保健、分娩服务,预防母婴传播。
  第十一条 助产机构凭《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分娩记录和父母有效身份证件,为在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孕产妇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科应在其出院三天内入户收取《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产后访视,同时办理《儿童保健手册》,并按照《石家庄市儿童系统保健工作规范》(附件二)要求,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卫生室的妇幼医生负责对产妇及新生儿进行产后访视,并指导其于产后42天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母子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知识宣教和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第十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时,须到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产前诊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组建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及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参照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免费项目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项目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和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和6岁内儿童定期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6个月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筛查诊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保健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河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止。原石卫妇字〔2009〕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石家庄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2、《石家庄市儿童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连续供墨
  附件1:
  石家庄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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