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日常保养制度
一、机场驾驶员与非职业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维护保养的标准,负责对所使用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二、标准
1. 机动车发动机的润滑油(机油)、刹车油、转向液、变速箱油和后牙包油的总量应保持在上限标志与下限标志之间。
2. 车辆(设备)的各种仪表必须显示正常。
3. 车辆水箱里的冷却水和副水箱内的液体必须保持充足,符合规定标准。
4. 机动车的刹车系统性能必须良好,传动系统无异常、无松动。
5. 机动车横直拉杆的球头间隙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机床数据采集
6. 机动车(设备)的电瓶应保持清洁,电瓶电解液应保持在上限标志与下限标志之间,电瓶接头无氧化、无松动。
7. 机动车的风扇皮带应保持一定的松紧度,能下压0.5-0.8厘米。
8. 车辆轮胎无损伤,轮胎和备胎的气压必须符合标准。
9. 车辆的雨刮器等仪器必须工作正常。
10.车辆(设备)的发动机必须保持清洁,无漏油、漏水、漏电的现象。
11.车辆的外观和内饰必须保持清洁。
12.机动车辆的照明警示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13.机动车辆的各种证件如:行驶证、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必须齐全,并随车携带。
14.机动车辆的各种证件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
一、维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强制维护”。 维护是为了使车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况,目的是保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二、日常维护:是日常性的作业,由驾驶员(包括非职业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三、每天出车前检查:发动机机油、发动机冷却液、制冻液、胎压、灯光、仪表等是否在安全规定的位置。
四、每周检查:液力转向、燃油滤清器、轮胎等。
五、车辆的走合期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其湍流耗散率它综合性维护,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的行驶情况及国家或厂商对车辆的技术要求,对所管车辆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并强制执行。
1. 走合期维护(新车最初的1500公里)
1.1走合前,检查各连接部及紧固情况;检查冷却系有无漏水;检查各总成有无漏油;检查变速器各档能否正确啮合;检查转向系统是否灵活可靠;检查电器灯光仪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制动系统是否可靠;检查轮胎气 压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1.2走合中,在汽车行使500KM左右时,对汽车各部技术状况开始发生变化的部位及时进行一次维护;清洗发动机润滑系;更换润滑油和滤芯;润滑全车各润滑点;检查制动效能和各连接处、制动管路的密封程度;检查紧固汽缸盖及进排气歧管螺栓、螺母;检查紧固轮胎螺母等。
1.3走合后,应结合二级维护对无尘黑板汽车进行全面的清洗、检查、紧固、调整、补给和润滑作业。
2. 一级保养(维护):一般车辆行驶10000公里(新车5000公里)后或根据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维护保养,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安全部件。
3. 二级保养(维护):一般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根据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时里程或间隔时间,其作业内容除一级维护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4. 三级保养(维护):一般车辆行驶40000公里或根据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时里
程或间隔时间。维修保养内容包括一级、二级维护内容。同时更换变速器、动力系、制动系等部位的机油。拆洗空滤器,换油;检查钢板弹簧;检查发动机悬架等。 二级、三级维护(保养)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三级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一、原则:
根据车辆的检测和技术鉴定的情况而定。要符合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二、定义
1. 车辆大修,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完好的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 总成大修,车辆总成经过一定的使用里程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修理作业。
3. 车辆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车辆恢复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4. 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三、汽车大修标志
客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他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时即可大修。
四、汽车总成大修标志
1. 发动机总成,发动机不能工作或缸体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cm, 压力不到75%,耗油量大,动力不足。
2. 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大部分铆钉松动,钉孔磨损,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者。
3. 全自动智能吸尘器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或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需要彻底修理者。
4. 前桥总成,工字梁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逾限,需校正或彻底修理者。
5. 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减速器恶性磨损,修理后达到技术标准。
6. 客、货车厢、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蒙皮大面积破损及横梁腐朽,不能使用,修理后达到技术要求。
7. 全套线(电路)总成,燃烧部分较大,不能用,严重影响线路使用,修理后达到技术要求。
8. 特种车辆(设备)发电机总成,工作超过规定时间,直接影响发电使用工作,修理后达到技术要求。
五、车辆和总成送修规定
1. 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使功能,装备齐全。
2. 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不得拆换和短缺。
3. 车辆和总成送修时,维修部应在了解该车的情况下,进行诊断维修。
六、送修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1. 送修车辆和总成修里后,由车辆技术人员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检验,合格后签署合格意见。填写好维修后的车辆技术情况。
2. 接车人员在接车时,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确有不符合要求的,维修部要及时处理。
七、公司车辆维修可根据实际的维修项参考执行以上相关规定。
非职业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 非职业驾驶员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车辆时,须携带以下随车有效证件: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车船使用税证、废气合格证、保险卡、通行证、燃油附加费证、货车非营运证、公司驾车资格证。并严格遵守各类交通管理规定;
2. 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随车证件;
3. 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驾驶;
4. 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准驾驶机场特种车辆;
5. 驾驶证超期未按规定审验,不准驾驶公司车辆;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准驾驶公司车辆;
6.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7. 按规定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
8. 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做善后处理工作; 9. 出长途必须由部门总经理批准,在出车前、到达目的地及返回时通报车辆管理部门,以便于了解与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10. 驾驶员与非职业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改正不良的驾驶习惯,以便降低车辆的维修几率;
11.自觉服从车辆所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 非职业驾驶员安全管理
1.对配置给各部门的业务车辆,由其部门指定一名在驾驶技术、安全意识合格的非职业驾驶员做为该部门车辆管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该部门其他非职业驾驶员的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按所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在业务上落实工作标准和要求。该部门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车辆安全负安全领导责任;
2. 配置车辆的部门由该部门正职或副职为该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
3. 车辆配置部门的安全第一负责人须与本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签定安全责任书。
记录汇编
维 修 工 时 记 录 单
车 辆 名 称 | | 责 任 人 | |
故障发生时间 | | 恢复运行时间 | |
维修开始时间 | | 维修结束时间 | |
维 修 内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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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 修 人 员 | 维 修 工 时 | 维修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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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人 | |
班 组 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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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维 修 保 养 记 录
车 辆 名 称 | | 车 辆 牌 号 | |
车辆责任人 | | 维护保养时间 | |
自 修 | | 送 修 | |
维 修 保 养 项 降温剂目 | 故 障 现 象 | 维修(保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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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件 材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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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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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使用人交接记录
交 车 人 | 交车日期 | 接 车 人 | 接车日期 | 行驶公里 | 车辆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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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责 任 人 分 配 表
车号 | 车辆名称 | 数量 | 责任人 | 备注 |
| 客梯车 | 2辆 | | |
| 大客车 | 1辆 | | |
| 电源车 | 1辆 | | |
| 污水车 | 1辆 | | |
| 清水车 | 1辆 | | |
| 传送带车 | 2辆 | | |
| 皮卡车 | 1辆 | | |
| 面包车 | 1辆 | | |
| 柯斯达车 | 1辆 | | |
| 行李车 | 3辆 | | se110 |
| 救护车 | 1辆 | | |
| 气源车 | 1辆 | | |
| 平台车 | 1辆 | | |
| 牵引车 | 1辆 | | |
| 除冰车 | 1辆 | | |
| 叉车 | 2辆 | | |
| 桑塔纳(黑) | 1辆 | | |
| 桑塔纳(白) | 1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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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设备)维修工作单
车辆名称 | 车牌牌号 | 使用部门 | 报修人 | 报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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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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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厂检验员 | / | 里程(计时)表读数 | |
工 时 费 | 维 修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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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件 名 称 | 单 价 | 数 量 | 金 额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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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接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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