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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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手提式灭火器在安全和使用性能方面必须达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手提式灭火器。
1 定义
2 分类
3 技术要求
4 试验方法
1 定义
1.1手提式灭火器:指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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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计压力:指具有最大额定充装量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在60联系人管理时的内部平衡压力。
1.3有效喷射时间:指将灭火器保持在最大开启状态下,自灭火剂从喷嘴喷出,至灭火剂喷射结束的时间(有效喷射时间不包括:驱动气体的喷射时间;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喷射距离在1米以内的喷射时间)。
1.4完全喷射:指灭火器喷射至其内部压力与外界环境压力相等时的喷射。
1.5喷射剩余率:指额定充装的灭火器在完全喷射后,内部剩余的灭火剂量相对于喷射前灭火剂充装量的重量百分比。
1.6喷射滞后时间:指自灭火器的控制阀开启或达到相应的开启状态时起至灭火剂从喷嘴开始喷出的时间。
1.7A类火:指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这类物质在燃烧后,通常会形成炽热的余烬。
1.8B类火:指液体或可融化固体燃烧的火。
1.9C类火:指气体燃烧的火。
1.10D类火:指轻金属燃烧的火。
1.11贮气瓶式灭火器:指灭火剂由灭火器上的贮气瓶释放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压力驱动的灭火器。
1.12贮压式灭火器:指灭火剂由贮于灭火器同一容器内的压缩气体或灭火剂蒸气的压力驱动的灭火器。
1.13化学反应式灭火器:指灭火剂由灭火器内化学反应产生的气体压力驱动的灭火器。
2 分类
2.1灭火器按充装的灭火剂分类:
a.水型灭火器(包括酸碱灭火器);
b.泡沫型灭火器;
c.干粉型灭火器;
d.卤代烷型灭火器(指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和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器)
e.二氧化碳灭火器。
*本标准所称灭火器,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手提式灭火器
2.2 灭火器按驱动灭火剂的压力型式分类:
a.贮气瓶式灭火器;
b.贮压式灭火器;
c.化学反应式灭火器。
3 技术要求
3.1重量规定
灭火器的总重量不得大于20公斤。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总重量允许增至28公斤。
3.2喷射性能云资源共享
灭火器在20±5时的喷射性能应符合3.2.1-3.2.4款的规定。
试验方法见4.1条。
3.2.1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
表1
           
3.2.2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0%。
3.2.3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5秒。
3.2.4可间歇喷射的灭火器,每次间歇喷射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3秒
3.3 使用温度性能
3.3.1灭火器的使用温度应取下列规定的某一温度范围。
a.+4~+55
b.10~+55
c.-20~+55
d.-40微型显示器~+55
e.-55~+55
3.3.2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的喷射性能应符合3.3.2.1-
3.3.2.3项的规定。试验方法见4.2条。
3.3.2.1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得大于20±5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 25%。且在最高使用温度时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得小于6秒。
3.3.2.2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5%。
3.3.2.3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5秒。
3.4 灭火性能
3.4.1扑灭A类火的级别
用于扑救A类火的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A组成,数字表示级别数,字母A表示火的类型。
A类火的灭火试验方法见4.3条。
灭大器扑救A类火的能力,不得小于表2规定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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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3.4.2 扑灭B类火的级别
用于扑救B类火的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B组成,数字表示级别数,字母B表示火的类型。
B类火的灭火试验方法见4.4条。
灭火器扑救B类火的能力,不得小于表3规定的级别。
表3
           
3.5 密封性能
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应具有可靠的密封性能,其泄漏量应符合3.5.1-3.5.4款的规定。
3.5.1 由灭火剂蒸气压力驱动的贮压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贮气瓶用称重法检验泄漏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额定充装重量的5%或50 克(取两者的小值)。贮气瓶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额定充装重量的5%或7克(取两者的小值)。试验方法见4.5.1款。
3.5.2充有非液化气体的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应用测压法检验泄漏量。
灭火器每年的压力降低值不得大于20时额定充装压力的10%。试验方法见4.5.2款。
3.5.3可间歇喷射的贮压式灭火器在部分喷射后的泄漏量,按4.5.3款的方法进行检验,5分钟后灭火器的内压值(或灭火剂重量), 不得小于前一次测量的内压值(或灭火剂重量)的75%。
3.5.4可间歇喷射的贮气瓶式灭火器的泄漏量按4.5.4款的方法检验,15分钟后的压力降不得大于灭火器在20±2时内压的10%。
3.8 机械强度
灭火器的零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3.6.1灭火器(或贮气瓶)筒体的最小壁厚, 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79》*中规定的壁厚计算公式确定。其中壁厚附加量应按灭火器实际情况确定。深度时空
3.6.2灭火器(或贮气瓶)的筒体, 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零件等,应按4.6.1款的方法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灭火器(或贮气瓶)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3.6.3灭火器(或贮气瓶)应按4.6.2款方法进行水压爆破试验。爆破口应呈塑性破坏,爆破时不得产生碎片,爆破压力不得小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79》附录1中爆破压力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值。
3.6.4灭火器应按4.7条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 试验后不得产生裂纹和显著变形等缺陷,并应能正常操作。其泄漏量应符合3.5.1款或3.5.2款的规定。
3.6.5用于舟、车上的灭火器应设有装夹灭火器专用的固定架,固定架的结构应简单可靠,取用方便。固定架应与灭火器一起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不得产生裂纹及影响灭火器取用等缺陷。
3.6.6灭火器应按4.8条的方法进行冲击试验。试验后, 灭火器不得出现灭火剂或驱动气体的释放现象。
3.7 抗腐蚀性能
*本标准引用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79》,由国家劳动人事部(79 )劳总锅18号文公布。若今后该规程改变,则按改变后的相应规定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39: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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