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26
【字 号】龙政办〔2020〕91号
【施行日期】2020.10.26
按键测试机∙【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2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智能平衡代步车 
龙岩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根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涉密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平板直线电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组织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带写字板的椅子
  第四条  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应汇尽汇、按需共享、鼓励开发、有序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大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负责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基础平台建设和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龙岩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做好数据安全技术保障。
  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需明确本单位政务数据管理科室,并指定本单位政务数据专管员,负责做好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开放、安全等管理和服务,确保政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及时受理其他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政务数据管理需求,并将政务数据汇聚共享作为
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政务数据汇聚共享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七条 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依托统一平台构建分地区或分行业数据资源中心(或子平台),不得独立建设跨部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二章 数据登记汇聚
  第八条 政务数据采集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标准规范,全面、准确编制本单位数据目录,并在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登记,政务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目录。
  第九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按照本单位政务数据目录采集数据,并向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属于自建业务系统生成的政务数据应实时汇聚;使用上级系统生成的政务数据应及时申请回流汇聚;无业务系统处理的政务数据通过人工网络上传等方式汇聚。
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时汇聚的,应确保共享应用的实际需要,并报市大数据局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
  第十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电力网桥 
第三章 数据共享应用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在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之间共享应用,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本市所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切割木块
  共享数据应以无条件共享为主要形式。凡列入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类别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并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十二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数据通过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管理。无条件共享数据直接从平台获取;有条件共享数据通过平台提出申请,市大数据局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定,并会同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可以共享的由市大数据中心及时授予相应访问权限或提供相应数据,并签署政务数据使用协议。
  县级数据生产应用单位需共享县级分中心数据的由本级电子政务管理部门会同数据生产单位审批,并签署政务数据使用协议。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对共享数据应加强监管,根据履职需要合理使用,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根据单位履职需要按需共享,原则上应当依托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通过系统间技术对接的方式实现,原则上不批量导出提供数据,不提供自由查询。
  第十四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使用共享数据过程中发现政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应及时通过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反馈,数据生成部门应立即组织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及时在系统中予以纠正,并将结果反馈给共享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各领域主题数据库由相应数据生产应用单位负责建设,通过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统一为市级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的自建系统提供服务接口。
 
第四章 数据开放开发
  第十六条 市大数据局牵头组织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更新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各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平台。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41: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26619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数据   政务   共享   单位   应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